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成都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广州某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罗某某等数名消费者(其中一名为精神病患者)分别签订《项目服务定购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医美分期居间服务协议》等合同。合同约定:罗某某等人在医美机构消费的数万元医美服务费用由保理公司向医美机构进行支付,同时医美机构将应收账款催收转让于保理公司。上述欠款按照分期付款方式通过某科技公司提供的APP进行偿还,罗某某等人额外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以及向科技公司支付高昂的居间服务费。而上述费用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经保理公司确认的指定银行账户。若罗某某等人未按约还款的,该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罗某某等人提前一次性结清剩余应付款,并有权按剩余应付款总额年化24%收取被执行人资金占用费。
罗某某等人并未意识到格式合同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签订《项目服务定购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医美分期居间服务协议》等合同后,便接受了医美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罗某某等人在归还一部分欠款后,发现自己还款金额大部分用于冲抵各类服务费用,便停止支付。保理公司便以罗某某等人未按期偿还消费款项及相关费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案涉合同等文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遂裁决罗某某等人按照约定支付前述相关费用。后罗某某等人未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该商业保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三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理法律关系是以基础交易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系列法律关系的组合,而保理交易是以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任意组合为架构的多层联立的交易模式,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并不需要支付利息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用。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商业保理公司利用签订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同被执行人签订《项目服务定购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协议,上述协议除应收账款转让外还载明了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医美款项等内容。客观上造成了被执行人分期贷款并支付与医疗美容无关的高额服务费用的事实。该法律关系明显与正常的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不符。纵观本案全案,该商业保理公司在并不具备金融放贷资质情况下,利用格式合同及科技公司提供的网络还款平台对被执行人归还的钱款进行转移支付,在收取高额费用的同时逃避金融机构监管。鉴于上述行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涉及公共医疗事业和金融领域,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有悖社会公共利益,市三中法院遂裁定对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医美贷”“美丽贷”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许多金融公司为了规避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披着合法的外衣,采取多种方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其非法放贷牟取暴利的目的。
本案中,案涉的系列合同都与正常的商业保理行为明显不相符。医疗美容机构、中介公司、保理公司相互串通,利用低首付或零首付等方式为诱饵,哄骗爱美女性进行错误消费、超前消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这些消费者往往在不了解具体流程的情况下签订了事先准备的服务协议。保理公司在明知其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已经签订好的格式合同,借保理之名,虚假转贷,逃避金融监管,并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导致不少消费者背负巨额债务。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追求美的过程中应树立正确价值观、审美观和消费观。在确需进行医疗美容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并结合自身经济条件与需求,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切莫因冲动消费陷入“套路”泥潭。同时,金融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制度开展业务,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