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论
2023-02-02 09:45: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国滨
 

  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对基层法院提出的目标任务,体现了把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社会治理理念,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实现新时代司法工作价值的必然要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实质化解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而如何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反思和总结。这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显然尤为重要。

  1.合理分配转换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换,是认定案件事实最重要、最基础的方法。基层司法实践中,因对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种证明责任认识不清导致分配不当、转换失衡的问题时有发生,有必要加以防范。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和把控,有赖于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和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

  一要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性。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证据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诉辩进程,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二要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逻辑推理。证据分析和推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裁判理由应围绕争点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过程,强化证据认证的裁判说理,摒弃“符合一般常理”应予采信或者“于理不通”不予采纳等笼统评价,最大限度缩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偏差。三要适时行使举证释明权。应结合个案审理需要,对当事人负有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法律后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强证据,以更准确查明事实,为实质化解纠纷奠定扎实基础,防止因二审新证据导致的案件发改。

  2.合理运用依职权调查取证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但无兜底条款。正确认识依职权调查取证,需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部分当事人缺乏诉讼知识、诉讼能力,在涉民生案件中尤为突出。法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并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以有效维护。二要处理好法官保持中立和发挥能动作用的关系。法官裁判案件要做到利益无涉、居中裁判,但不等于无所作为、消极被动,应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情况或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或现场勘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三要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在很多民事案件中,“情”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坐堂问案”难以查明的,需要深入群众调查走访才能掌握实际情况,这也是裁判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产生情感共鸣的社会基础。

  3.规范运行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过程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必要辅助手段。当前司法鉴定中仍有一些问题或倾向不容忽视,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改进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一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司法鉴定是法院借助专业人员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解决案件事实查明中的技术问题,其本身并非事实认定。鉴定意见只是有助于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类型,不存在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和属性,法官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认证,避免对鉴定意见采信的当然化和绝对化。二要强化法官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引导。与诉讼程序不同,司法鉴定程序中各环节往往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法官应拓宽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信息交换渠道,并为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的行为设置必要的期限,明确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主动推进司法鉴定高效有序进行。三要规范诉前鉴定程序。对确需进行诉前鉴定的案件,要在鉴定程序启动时确定联系法官,确保诉前鉴定和庭审程序的连贯衔接,避免出现鉴审割裂的情况。四要规范鉴定机构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时,应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收费依据。办案人员发现收费不规范问题,应及时向职能部门发出加强监管的司法建议,问题突出的可以将相应机构列入鉴定名录“黑名单”。

  4.弘扬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贴近群众查明事实,就地处理矛盾纠纷,非常契合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坚持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应拘泥于某项具体的工作措施,而是要结合新的实践,使其精神实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弘扬。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细化落实到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实践中,应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明确为什么查明事实,促使办案作风转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并不是简单地解决个案纠纷,而是在民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解决社会问题。要大力开展和不断完善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开庭、现场调解、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让群众参与司法,将社情民意合理引入裁判,将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规则的遵守、讨论和重塑纳入审判,增强司法的社会基础。二是明确查明什么事实,促使司法理念转变。法院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二者存在一定偏差是可能的,但不能成为法官怠于查清事实的理由或托词。法官在查清事实阶段的职责就是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接近,乃至还原客观事实,而不是通过证据对所谓法律事实进行机械拼插。三是明确如何查明事实,促使办案方式转变。马锡五倡导走出法庭,依职权调查案情,帮助举证能力欠缺的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基层法官要适时深入田间地头、纠纷现场进行勘察勘验,走访左邻右舍,向相关村、居民委员会等了解情况,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公正裁判奠定基础,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系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