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德治理念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上。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对吸毒人员也不能适用刑罚,但是对吸毒人员的矫治是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实现自力更生和回归社会的主要工作方式。目前我国对吸毒人员主要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方式进行矫治,并在全过程中配合进行思想教育、就业帮扶等改造工作,但总体上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借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教育而非惩罚吸毒人员
毒品作为具有强烈致瘾性和致幻性的管控性精神药物,对于吸毒人员自控能力的损害远非其他物品能比。吸毒作为一种自伤行为,对自身的损害非常严重,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自伤是有损孝道的行为,而如果某人不仅自伤,更因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一准乎礼”的唐律更有如是规定:“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刑法之所以禁止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不仅仅因为吸毒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自主决定权,更是源于毒品本身的危害。但困难的是,这种危害往往被吸毒人员所忽视。从这一点而言,他们不仅是违法人员,更是病人,毒品对自主决定权的损害直接的表现在吸毒人员的自控力上,对吸毒人员矫治更多的不应当是惩罚,而是改造、帮助和更多的关怀与关爱。作为一种宏观的要求,在内容上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在立法上,赋予戒毒机关在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中在持续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二、构建以社区矫正模式为核心的矫治制度
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皇权的日益衰微以及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德治的主体逐渐从皇帝转变为地方乡绅和人民群众,即人民群众通过各类社会组织自己教育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社区禁毒与社区矫正的理念有相似之处,二者都体现了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即类似“福建去毒社”在禁烟中所倡导的社会联系与社会参与的观念。事实上,除了家庭成员之外的朋友、同学、情侣和其他的社会关系对吸毒人员戒毒都有着巨大的帮助,他们与吸毒人员的交谈、鼓励与督促相比行政力量,更容易让吸毒人员接受,他们所给予的精神支持和物质帮助方式也更加多样,效果也更加明显。作为病人,吸毒人员对其本人社会关系参与他的戒毒工作会抱有更高的期待。
三、禁止不当惩罚措施和违背吸毒人员矫治宗旨的行为
吸毒与毒品犯罪关系密切,法律上的负面评价和社会的反对、公共道德的唾弃,都容易导致吸毒人员受到更多的“鄙视”。这种观念同样在影响着吸毒人员矫治工作,不自觉地将吸毒人员作为犯罪人员加以对待。吸毒并非犯罪,对吸毒人员更多的不应当是惩罚,而应当是教育与改造。“仁”是德治思想的核心追求,它的基本含义是“爱人”,矫治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吸毒人员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过上良善的生活,如果为了矫治而矫治,则不可避免地会使其异化,对参与戒毒的吸毒人员造成更为严重的身心摧残。除了要避免目的的异化外,也要注意手段的异化。吸毒人员作为病人,矫治中对戒断反应发生的吸毒者避免不了控制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当过长,也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仅在保证吸毒者接触不到毒品的情况下等待戒断反应结束,这都不是将吸毒者作为病人加以对待的正确态度。此外,吸毒矫治应该“张弛有度”,比如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对于吸毒人员表现良好情况、不复吸的,可以予以不同形式的正向激励,而非仅作为社区戒毒的禁止性后果。
(作者单位: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