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乙威胁和辱骂法官且阻碍正常司法活动被拘留罚款案
2022-12-13 14:0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光祝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间,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赵某乙主观认为法官未公平裁判,在法官前往当地组织双方调解和收集证据时,对法官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且阻碍法官收集证据。后赵某乙又多次打电话辱骂法官,经法官多次教育后仍拒不改正。
处理结果
赵某乙在参与法院诉讼活动过程中,多次威胁和辱骂法官,阻碍法官收集证据,性质恶劣,其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黄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赵某乙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该院依法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赵某乙在诉讼活动中不遵守法律规定,威胁、辱骂法官且阻碍法官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且经多次教育后拒不改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