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陈某和龙某拘役六个月和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龚某(另案处理)通过在网上认识的一名叫“九儿”(身份待查)的女子,了解到可以通过银行卡非法走账获利,随后其按照“九儿”的指示联系卖卡人员进行转账。
2022年5月,被告人陈某通过抖音平台网友了解到,提供银行卡走账刷单可以赚钱,遂与其朋友易某一同前往新余市一乡村,与龚某见面商谈此事,在得知可能有银行卡冻结风险后,被告人陈某未提供个人银行卡。同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驾车带上被告人龙某及“老袁”(身份待查)、易某等人,前往新余市进行刷卡转账,并给予转账金额总数的2%作为好处费。
经查实,被告人龙某共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账金额为397814元。被告人龙某非法获利8000元,被告人陈某因介绍被告人龙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非法获利2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比对,冯某、程某、刘某、彭某、罗某被诈骗案的部分资金,分别转移进入三张银行卡内,共计222361元。
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被告人龙某提供的银行卡中,有两张分别进账金额为264503元和133311元;另有一张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龙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龙某已配合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