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柟,明代大名府浚县人,主要生活在嘉靖、隆庆年间(1522—1572年),是当时有名的文士,也被某些人认为是《金瓶梅》的作者。嘉靖十九年(1540年),卢柟被牵扯进了一桩人命案件,入狱十余年,几次差点丧命。此案还被冯梦龙演绎成话本小说《卢太学诗酒傲公侯》,收入《醒世恒言》中,广为流传。
嘉靖十九年(1540年)二月,卢柟的雇工王隆因手生疮无法干活,只得向卢柟推荐张杲顶替自己。六月,卢柟发现张杲偷盗麦子,便声言要交官处理。张杲害怕,遂逃至他人的麦场寄宿。不料晚上骤降大雨,导致麦场房屋倒塌。次日,张杲的尸体被发现于废墟中。尚不知情的卢柟赴县衙状告张杲偷盗之事,而张杲之母魏氏也状告卢柟殴打张杲致死。
此案争议关键之处在以下两点:
首先是张杲的死因。他到底是被殴打致死,还是被墙倒压死?如果系压死,则与卢柟无关。
其次是张杲与卢柟的人身关系。按照注重身份的中国古代法律,双方身份之差异将直接导致裁判的不同。假设张杲是被卢柟殴打致死,按照《大明律》“斗殴及故杀人”条,“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则卢柟该处极刑。但此案中,张杲是给卢柟干活的人,倘若将其认定为雇工,则依《大明律》“奴婢殴家长”条,“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则卢柟该判徒刑。
浚县知县蒋宗鲁升堂审理时,魏氏指责卢柟殴打张杲致死,卢柟却声称是魏氏与奸夫为报复张杲对二人的强烈反对而毒打他,并借暴雨之势推倒房屋将他压死。
此前,蒋宗鲁闻卢柟大名,欲结交之。但相约把酒言欢之日,蒋宗鲁迟到,狂放不羁的卢柟怒而撤掉酒席。待蒋宗鲁到来,其已大醉而卧,致蒋宗鲁衔恨。审案时,蒋宗鲁遂偏信魏氏之言,依“斗殴及故杀人”律条将卢柟定为死罪。
此案转详至巡按樊公处,樊公发现疑窦,即会同蒋宗鲁等官员重审此案。
或许因依当时的科学技术已经无法确定张杲死因,故重审时众官并未对此进行重点讨论,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两造的人身关系。按照蒋宗鲁的逻辑,张杲为王隆所雇,是王隆的雇工,不能认定是卢柟的雇工,故而卢柟殴死张杲,当按殴凡人致死罪论应定死刑。
樊公却认为尽管张杲是王隆推荐给卢柟的,但决定是否雇佣张杲的是卢柟,故张杲应为卢柟本人所雇,遂将案件定性为卢柟殴雇工致死,判徒刑。
但樊公不久离任,在新任巡按殷御史主导下,卢柟又被判为死罪。
卢柟再行申诉,新任巡按提出将其减死处理,但并没落实。
因为案情可疑,又因蒋宗鲁随后升任给事中,且一路高升至副都御史,所以尽管卢柟到处诉冤,终无法翻案。
直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胆略过人、精于剖断的陆光祖出任浚县知县,方才果断将卢柟开释出狱。
卢柟之案前后12年,除了上述人事变动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当时社会仇富舆论的影响。原来,卢柟家境优越,在当地属富豪之列,其监生的名头就是用钱捐来的。案发之后,其富豪的身份就成了申冤的不利因素。明中期以降,商品经济空前发展,享乐之风、言利意识也日渐高涨,官场腐败加剧。富豪夤缘官员、倚法为奸的诸多现象日益引起百姓和正直官员的愤慨。所以,蒋宗鲁判卢柟死罪后,就大力制造卢柟“为富不仁”的社会舆论以左右司法审判的走向,阻挠案件的平反。蒋宗鲁等人在书写卷宗的时候,加入了“恃豪放恣”“暴横于一时”“鲸鲵凶噬之恶”之类的言辞来定义卢柟的日常行为,着意打造卢柟为富不仁、恃财凌弱的劣绅人设,制造此案是劣绅欺辱弱小良民的社会舆论。
蒋宗鲁还鼓动舆论掣肘甚至打击同情卢柟的官员。这一点,在前述小说《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有着详细而生动的描写。小说写道:“汪知县(蒋宗鲁在小说中被化名为汪知县)因扳翻了个有名富豪(指卢柟),京中多道他有风力,到得了个美名,行取入京,升为给事之职……有一巡按御史樊某,怜其冤枉,开招释罪。汪给事知道,授意与同科官,劾樊巡按一本,说他得了贿赂,卖放重囚,罢官回去。”
当时一些政治权力与社会财富勾结,因此官员为富人开脱很自然地会引起民众的合理怀疑和联想。仇富,其实是对官商勾结导致社会不公的不满。因此,汪知县与其同党就利用了仇富心理,引导舆论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
小说最后,陆光祖开释卢柟,申呈巡按,后者很是吃惊,得知人已释放,明白陆光祖勇担责任的决心,方才同意。据陆光祖同僚曾同亨所述,当时巡按提醒陆光祖道:“卢柟可是个富翁啊!”陆光祖说:“我只知道卢柟有没有罪,不知道他家里是贫还是富。”由此可见,陆光祖对舆论的消极影响早已有了估计,其坚持正当裁判,当是冒了很大风险。
卢柟最终得到平反,与社会舆论的变化也密切相关。卢柟身陷囹圄却不断以书信寄送中央和地方官员鸣冤叫屈。知道自己遭受污蔑,已然是恃财放恣、为富不仁的形象,故而在书信中,除了极力描述自己在狱中的悲苦之状外,还强调自己是“犬豕之质”,只有“中民之产”,且因“积狱数年,悉贸费无余”,以极力改变自己富豪的人设,洗刷劣绅的污名。卢柟陈述自己入狱不久,父母先后去世,两子一女又相继夭亡的惨状,“家贫新祸又无财”,感慨“无辜之狱非止于疑而已也,何独不被圣王赦宥钦恤之仁,罹此网罗绳钳之厉哉!”借此倾诉以博取舆论同情。
与此同时,卢柟交好的名士谢榛也在积极寻求营救途径,奔走于公卿之间,极力为他申诉,使卢柟日益得到朝野的关注与同情,为其冤屈的最终洗刷做了舆论准备,后又直接推动其好友滑县知县张佳胤与陆光祖合力平反此案。
诚信经营、和气生财等属于正常致富途径,可是,在当时“重农抑商”大气候下,“无商不奸”“为富不仁”成了社会看待富人的常见心理。卢柟虽然家境殷实,却并无“不仁”证据,可是“为富”却给他增加了不利的砝码。卢柟一案是明代“为富不仁”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典型案例。其实“为富”和“不仁”并无必然对应关系,“为富不仁”只是在特定不良社会土壤里滋生的社会现象。类似的案件中,这种消极扭曲的社会舆论,既易导致冤屈难申,也常常消解司法公信力,妨碍公平正义实现,无论古今,均应避免。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