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2022-09-27 14:45:5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树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孙琨程摄

  问:“一带一路”的建设离不开司法保障。想了解下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推进?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全面部署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工作。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2019年12月,根据“一带一路”建设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的新需求,发布了第二份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并先后分三批发布了28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促进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力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水平。

  二是创新程序制度,大力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于2018年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加强程序机制创新。如,实行一审终审制,确保公正高效;规定英文证据材料经对方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突出便捷低成本;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体现透明公开。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的27件案件涉及美国、日本、意大利、泰国等多国当事人,包括产品责任、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备用信用证纠纷等多种纠纷类型。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广东本草药业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了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时,销售商具有向其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的裁判规则;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系列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

  三是汇聚法治资源,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来自22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47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承担案件调解、域外法查明、就涉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等多项职责。四年多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召开了三届研讨会,充分发挥了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凝聚各国法治共识的桥梁纽带作用。2020年疫情期间,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域外法查明机构就全球6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惯例中涉及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则及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七期研究报告,为域外法查明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突出融合特色,深入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将10家国际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2021年7月,“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线启动,实现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流程的线上办理,为诉仲对接、诉调对接赋能、为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赋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发布,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同时,不断创造和丰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中国标准!

  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纠纷解决日益增多,跨境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备受国际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院在推动跨境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拓宽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统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为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营造了积极友好的环境。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40余个国家。同时,我国法院多份民商事判决也得到多个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主要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截至目前,我国与意大利、巴西、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39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极大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二是积极探索互惠原则的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国际司法交流等情况,先行给予该国当事人司法协助。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的《南宁声明》,就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人民法院以更为灵活、合理的方式适用互惠原则,有力促进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如南京中院审理的高尔集团案就是中国法院首次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今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法律互惠标准,承认和执行了英国法院的商事判决。

  三是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细化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对外国判决的范围、审查程序规则、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予承认和执行事由、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处理原则、报备及通报机制等问题做出了系统完善的规定,有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跟踪研究和审判指导,进一步推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请问,在推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中国海事审判贡献了怎样的智慧和成效?

  答: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是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十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在海事司法领域形成了生动的实践,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予以概括。

  第一个关键词是“完善规则”。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司法解释中单列“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以突出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和环境保护的职能。先后出台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索赔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体现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对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今年5月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提起海洋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为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公益诉讼的司法效能进一步显现。发布涉海洋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

  第二个关键词是“专业化审判”。全国海事审判建立了专业化审判机制,比如,组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聘任专家担任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建立专家参与案件调解机制等,为确保海洋环境审判的高水准、高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公正高效审理了渤海湾康菲溢油系列案、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燃油泄漏导致海洋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等一批引起国内外关注的案件,专业的审判能力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第三个关键词是“高效协作”。各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唱好“大合唱”。广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建立“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开展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联动和深度合作,打造海洋生态司法协作的高水平样板。各海事法院还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主管机关的协调配合,与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机制,形成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的合力。

  海事司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了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必将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问: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请问,人民法院在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一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仲裁的特点和规律,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等司法解释,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从制度层面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以及法律适用规则,有效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是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明确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依法审结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规则意义的案件,充分彰显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支持和监督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

  三是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四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依法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防止公共政策条款被滥用。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力度,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持续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