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转移上线犯罪所得 三人获刑
2022-08-30 14:22:15
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峰、殷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万二千元、八千元;被告人高某峰、殷某、张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高某峰、殷某、张某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峰经他人介绍帮助上线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银行卡接收上线转账后登陆火币网购买等额的虚拟货币,再转给上线,从中赚取手续费。后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了被告人殷某、张某加入,三被告人明知上线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被告人高某峰提供本人的四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账4115208.38元,获利2万元。被告人殷某提供本人的四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账3108989.57元,获利5千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内流入49980元涉嫌诈骗资金。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转账1152476.33元,获利2千元,其中邮储银行账户内流入25万元涉嫌诈骗资金,江苏银行账户内流入114001.93元涉嫌诈骗资金。3月底,被告人殷某银行卡因流入诈骗资金被公安机关告知,遂停止交易,至2020年4月7日高某峰再次让殷某提供其邮政银行卡进行USDT币交易,共计转账199987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峰、殷某、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