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牛馨影 孟令宇)代购,愈发成为当代年轻人比较普遍的一种购买方式,很多人觉得只要动动手,代购们就能帮你买遍世界,并且能用最便宜的价格,足不出户就能选到心仪的产品,在受害者选定了心仪的商品后,对方往往会要求受害者先行支付“定金”“保证金”,随后又以“尾款”“运输费”等各种奇葩理由,要求受害者转账汇款。当骗取到一定金额后,受害者的微信便会被对方拉黑。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0日,姚某欲购买赵某在某APP上挂出的明星周边产品。由于该产品只在日本境内发售,故经姚某认可,待赵某从日本购买后,转寄给姚某。双方经协商达成签订买卖合同意向,约定:“姚某购买赵某明星周边产品,因赵某赴日购买明星周边产品的资金需要,姚某先行垫付大部分货款,实际支付价格按照货物的日元价值及人民币日元汇率进行精算。差额待赵某购买到物品后进行补价。姚某、赵某商议预付货款人民币6000元。赵某负责赴日本发售现场购买物品,购买后向姚某发货。非不可抗拒原因不退款,买不到全额退款。”
姚某同日通过某APP支付人民币2000元,此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4000元。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后赵某告知姚某,因日本国内发售现场人员众多,需要排队购买。赵某要求排队的时间需要计时,并由姚某按一小时7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费用。姚某认为价格过高且事先并未关于此事进行协商,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同日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退还全额预付货款,双方并未对此达成一致。
同年3月17日,姚某再次联系赵某协商时,发现已经拉黑,无奈诉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与赵某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赵某返还姚某预付货款6000元;赵某赔偿姚某合理维权损失1000元。
【法院裁判】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委托赵某进行代购的行为应当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且该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姚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向赵某支付了代购定金2000元,但赵某并未按照约定向姚某提供代购的商品,此行为属于违约。姚某诉请解除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且赵某已经作出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
姚某诉请赵某返还货款6000元,姚某提交的某网披露信息与赵某身份信息相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微信用户与赵某的关系,且姚某提交的支付宝转账信息显示,剩余4000元货款姚某并未给付赵某,而是将该货款转入了实名信息第三人支付宝账户中,故支持姚某通过某平台给付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赵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支持返还定金4000元。姚某诉请赵某赔偿其维权的合理费用1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路北法院判决:解除姚某与赵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赵某返还姚某代购定金4000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代购特殊的性质导致代购“买卖”具有较大风险。非熟人代购中代购人真实身份有很大不确定性,产品质量、真假也因这种不确定性失去了熟人信誉及品牌官方售后的背书,当使用代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对方身份的隐蔽性、不确定性更增加了买方维权的难度;代购通常通过微信等非正规平台认可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多以定金等方式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在脱离平台监管的前提下,仅以代购人的口头承诺作为合同义务履行的保证,显然风险较大,可能最终使买方财物两空。
法官在此提醒,代购有风险,大家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物品,确实需要通过代购渠道购买物品的,请一定通过正规消费平台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