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副部长 谢锋
世界进入了新的动荡变革期,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和地缘政治冲突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调整,国际和平安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
透过国际上冲突争议和治理困境的表象,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法治精神没有得到切实遵循。
面对种种破坏国际法治的乱象,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全球治理,坚定维护国际法治和国家利益:
一是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捍卫国际公平正义。我们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新理念新主张,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完整准确适用和解释国际法。
二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全球治理改革方向。我们全面深入参与后疫情时代国际规则变革和新兴领域国际法发展,推动改革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和机制。主动引领气候变化、网络、外空、深海、极地、数字等领域建章立制,展现领导力与大国责任担当,为全球治理注入强劲动力。
三是助力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做好国际条约缔结和管理。我们配合立法部门加快完善涉外领域法律和配套法规,用好法律武器,坚决有力反制干涉我内政、损害我核心权益的行径。有序推进经贸、卫生、科技、文化、司法协助等各领域双多边条约缔结,建成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条约数据库,健全全方位条约保障网络。
四是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中国公民和机构正当权益。着力构建“海外平安中国体系”,加强海外安全风险预警,为海外同胞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安全保障。加大对外法治磋商与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推进领事保护立法,提升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外交为民”永远在路上。
商务部部长助理 郭婷婷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合作倡议。九年来,中国和相关国家一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当今世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贸易畅通不断深化,经贸合作取得丰硕成果。2013至2021年,中国与沿线国家累计货物贸易额近11万亿美元,双向投资超过2300亿美元,在沿线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近7300亿美元。一大批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产能合作、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落地生根,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截至2021年底累计投资430.8亿美元,为当地创造34.6万个就业岗位。
今年以来,“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克服国内外各种不利影响,继续展现出强大发展韧性,规模再创新高。1至7月,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1.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9.7%;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8.7亿美元,同比增长5.1%;沿线国家在华实际投资84.9亿美元,同比增长28.7%。这些务实合作成果,为全球开放合作和世界经济复苏注入了新动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新贡献。
习近平主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推进规则标准等“软联通”,需要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这是“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商务部着力完善“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积极与相关国家商签经贸协定。目前,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7个自由贸易协定和55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率先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并与其他成员国一道积极推动协定正式生效。2021年,中国先后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一步彰显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深入探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更具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聚焦“跨境商事诉讼的发展、挑战与对策”,有助于总结经验、探求对策、深化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司长 徐建平
共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深刻洞察时代发展大势提出的宏伟倡议,是新时代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探索和新实践,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提出的第一个全球性、大规模、全方位国际经济合作倡议。自2013年倡议提出以来,共建“一带一路”不断深化务实合作,构建了广泛的朋友圈,探索了促进共同发展的新路子,取得了实打实、沉甸甸的巨大成就。
一是为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了持久动力,塑造了生机勃勃、群策群力的开放包容大系统,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二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在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为各国合作共赢创造了新模式,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三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搭建了重要实践平台,充分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已经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生动实践。
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积极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有效途径,为促进共建国家投资和贸易往来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为深化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合作打造了重要平台。
面向未来,希望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不断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坚持公平高效,高质量打造良好发展环境,着力提升纠纷化解的高效便捷性,通过高质量的纠纷化解,为世界各国及其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共同维护和完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开放创新,高水平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在纠纷化解过程中逐步打造出一套既符合共建“一带一路”发展实际又充分体现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的国际化、规范化商事规则,加快构建适应健康、绿色、数字、创新等领域丝绸之路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体系。
三是坚持博采众长,高层次开展国际法治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增进法治共识和法治互信。汇聚更多熟悉共建国家法律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实践的专家力量,加强前瞻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广泛吸收国内外优秀法治成果,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专业机构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柯良栋
2013年,习近平主席亲自部署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九年来,“一带一路”倡议从理念转化为实践,创造机遇,惠及世界。当前,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稳定发展、持续向好,各国企业对预防相关法律风险和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提出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效整合国际资源,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有效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为助力国际商事法庭不断提升国际化、专业化水平,还设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智力支持。国际商事专家的续聘,将进一步凝聚中外专家力量,依法依规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中国贸促会大力支持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积极协助推进开展相关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机构,全面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开展诉讼、仲裁、调解有效结合的相关工作。
中国贸促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设立运营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发布了《商事仲裁规则》《商事调解规则》,在全球范围内选聘仲裁员和调解员。设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为中外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新选择。积极拓展国际合作,设立亚太经合组织(APEC)网上争议解决·中国贸仲平台,探索网上争议解决、推动数字经济争议解决发展的新举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共同设立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引领全国海事审判与调解合作的纠纷解决实践,促进当事人运用调解以及调仲结合方式解决争议。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特设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发布国内首个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商事调解规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商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习近平主席今年5月在庆祝中国贸促会建会70周年大会上指出,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各国工商界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迫切。中国贸促会将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全球工商界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
续聘专家委员代表、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8年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以来,专家委员们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参与国际商事法庭案件的调解、提供咨询意见、参加研讨会、开展学术交流等一系列活动,为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作,提升国际商事法庭以及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年多来,专家委员运用专业优势,助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专家委员运用他们在涉外法律专业领域方面的特长,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多起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点评意见,为审判提供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研讨论证工作。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研讨会、国际商事专家讲座等活动,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专家查明名录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查明服务。
四年多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活跃在国内外法治学术交流活动的舞台上,充分发挥他们在国内外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护航对外开放以及中国司法改革成就进行广泛传播,就“一带一路”建设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调解公约的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年多来,各位专家委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其发展方向和路径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智囊团”作用。针对国际商事法庭在机制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增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突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国际化、专业化,运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影响力带动和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公信力。二是建议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专业优势,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的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三是建议有计划地举办专家讲座和专业培训班,组织专家委员和国际商事法官共同参与调研座谈,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案例研究,形成指导性案例,培养和储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后备人才。四是建议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邀请并组织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国际商事法官共同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商事法庭理论研究,特别是与其他国家实践的比较研究,形成高水平研究报告,支撑国际商事法庭实践,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决策参考。
续聘专家委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前司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席主席袁国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法律和司法历史的重大里程碑。
首先,从国内角度而言,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现行司法架构内一个具备国际元素的专门法庭,不仅妥善地配合国内司法体制的整体运作,更是一项强化我国司法机构整体功能和形象的创新。
其次,从国际层面而言,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坚定维护法治和构建营商环境的决心。这一点对于国际贸易和“一带一路”倡议尤为重要,因为商业团体十分重视法律的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公平高效。同时,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也促进了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的交流和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过去四年间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法庭常设论坛的活动,便是其中一个明显的例证。对于全球化商业活动而言,各国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密切交流对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第三,从国际争议解决的宏观图景来看,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更是一项独特而创新之举,令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有别于其他地方的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不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解纷意愿,而且与当前正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青睐的不同领域多层级多阶段的混合争议解决模式之发展趋势相一致。
作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席主席,我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22日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国际仲裁机构纳入“一站式”机制的决定,深感荣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系首家纳入“一站式”平台的域外仲裁机构,不仅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下信心一票,而且会进一步强化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优势。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仅四年时间,其发展前景充满挑战和机遇。为顺应争议解决机制的变化、继续巩固并优化其独特优势、屹立于国际争议解决界的前列,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把握两个主要发展方向:一是寻找适当机会向国际社会讲好国际商事法庭的“中国故事”,加强国际商贸界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解纷优势和独特性的充分理解,鼓励商界人士特别是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在签订商业合同时纳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等争议解决条款。二是便利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一司法管辖区能否得到有效和便捷的执行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地的重要考量之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如欲受到国际商界或“一带一路”共建国终端用户的欢迎,执行的相关事宜值得进一步研讨并加大举措。
续聘专家委员代表、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前法官 威廉·布莱尔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四年来,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关注和鼓励。一家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提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赢得可能受其管辖的潜在当事人的信任方面做了诸多工作,这使得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为‘一带一路’参与者提供更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领域深受欢迎。”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邀请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仲裁和诉讼领域领军人物担任专家委员,包括资深的现职法官,实力强劲,我很高兴也深感荣幸,能与其他杰出的国际专家一同被续聘。
我曾长期担任伦敦商事法庭的主管法官,目前又是新兴的国际商事法院卡塔尔国际法院和争端解决中心的法官,相较国际仲裁业在国际仲裁机构良好服务支持下蓬勃发展的趋势,司法机构缺乏推动全球合作的类似机制或框架。2017年,国际商事法庭常设论坛正式设立,目的在于推动全球商事法院之间的合作、支持探索建设该类法院的最佳实践、促进商事纠纷公正有效地解决。目前,该论坛的全体会议已经分别在伦敦、纽约和新加坡举行,并将于2022年10月在悉尼举行下一次全体会议。该次会议不仅将讨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原则之一商事诉讼、仲裁和调解机制的衔接机制,还将讨论争议“复杂化”的解决之道、国际管辖权争议、第三方融资和气候变化议题。
我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的首个五年所取得的成功表示祝贺,同时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新兴法院或法庭需要时间来赢得国际用户的信任,需有一定的耐心。二是信任源自于国际社会对法院所公布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熟悉程度。案件可能一开始相对较少,可以借鉴新加坡将案件从普通法庭移送给国际商事法庭的做法,以便相应建立起一套判例法。三是法庭裁判内容必须十分详细,以便让读者清楚了解争议焦点、法院说理以及合法性和正当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在其裁判的案件已经涌现了一些非常好的范例。四是加强双语网站建设,使得国际社会更加便利地访问和了解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五是更多举办例如本次研讨会这样的学术活动,保持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势头和学术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 陈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站位高、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操作专业、“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发挥效果良好。我愿意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点赞。主要谈两点认识:
一是“立”字当头,让“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更加“开放公正高效”。“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重点在“多元化”,关键是“一站式”,竞争力在于“开放公正高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紧紧围绕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这一主题,主动作为,系统集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匠心打造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一站式”服务平台,初步展现了开放公正高效的中国司法形象和竞争力量。下一步,在平台建设方面,建议进一步聚焦“四立”,即“立意”,也就是审判理念;“立案”,也就是审判能力;“立信”,也就是审判信誉;“立规”,也就是审判规矩,持续发力,不断增强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竞争力、影响力。
二是不断创新,让“条约”这一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抓手更加有力。“条约”一手连着国内,一手连着国际,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力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争端审判实践中一直高度重视“条约”工作,起草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关问题司法解释,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了对有关条约的解释。下一步,建议进一步创新条约工作方式方法,可以考虑开展条约工作专项活动,一方面,全面梳理总结中国审判中条约适用现状和经验,深入研究中国对外商签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条约文件中争端解决问题,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新加坡公约》、《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应用,持续为国内法治建设和对外缔约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以“条约”为抓手,广泛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交流合作,相互分享经验,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 李大进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对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商事审判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和赞许。我更想从律师和监督员的角度谈一点感受和建议,使各位大法官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了解商事审判,特别是涉外商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建立信任和权威。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及律师参与其中的体验感不可小看,这是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对司法机构建立信任、信心的有效途径。
司法是实践性极强的事业,所有宏大理论和法律规制都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具体实现。因此,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参与者的体验感如何,不仅涉及对中国司法制度、法律规定的体验,更直接的是对法庭、法官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认定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力及经验等的综合体验,而这些体验则全部来自于对法官的言行、态度、沟通、掌控、判定的水平、能力。小到一个眼神,一个用词的传递表达,大到一份沉甸甸的裁判文书的敲槌定音。当事人和律师,既是过程和结果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对中国法院、法官的感知者,这种体验今天是感受,明天就是信心建立、权威树立的开启和积淀。
期望所有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体验中国司法能力和温度的当事人和律师们透过中国法院、法官的尽职尽责,切实感受到中国法院、法官综合素质过硬、专业水平高超、审判能力可信、裁判文书精到,以此为中国法院、法官确立应有的话语权,夯实公信力,赢得真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