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盲盒陷阱
2022-08-21 09:4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划定盲盒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经营责任,避免商家将判断能力、自制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当作盲盒主要吸引对象,能够为未成年人建立一道保护屏障。

  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近年来,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群体,都热衷于购买盲盒,甚至产生了“盲盒经济”。然而,对于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来说,正确消费观念的缺失和对盲盒的好奇心,更容易令他们购买成瘾,造成过度开支。因此,为“盲盒经济”划定市场边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盲盒诱惑,十分必要。

  实际上,盲盒不纯粹是一种商品消费,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满足,它主要是因为“激素水平的变化让年轻人在行为上更冲动”。如在校学生希望通过购买文具盲盒、玩具盲盒而增加抽到隐藏款、热门款的概率,从而成为同学们羡慕的对象,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为集齐全部款式或者抽到隐藏款,一些学生甚至会花费巨额资金大量购买盲盒,实属浪费。

  盲盒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拆开前消费者并不知晓盒内的真实商品类别,这也是盲盒能够给人们带来诱惑、刺激、惊喜的魅力所在。正因如此,不少人认为盲盒经营模式类似于有奖销售或彩票、博彩。从这个意义上看,盲盒理应受到特别监管,尤其是不能任由心智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沉湎其中。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经营活动予以特别约束,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也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确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盲盒显然与普通商品或者玩具有所不同,既然存在类似彩票或抽奖销售的博彩性质,就不应该任由未成年人肆意购买。试想,一个八岁或十岁的儿童独自购买少量糖果或价值不高的文具,符合一般民众能够接受的市场交易法则和日常生活经验,但当其并非为了基本的学习需要或生活需要而大量消费购买盲盒时,就应该认定为属于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活动。

  因而,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划定盲盒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的经营责任,避免商家将判断能力、自制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当作盲盒主要吸引对象,能够为未成年人建立一道保护屏障,不至于陷入琳琅满目、充满诱惑、浪费钱财的盲盒陷阱中。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