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洗钱、徇私枉法 宣城一警长犯三宗罪被判五年
2022-08-11 10:2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黄优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郎溪县公安局原局长、宣城市公安局原三级高级警长阙守春受贿、洗钱、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阙守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6万元。对被告人阙守春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146万余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阙守春利用担任郎溪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累计折合118.5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2014年2月,阙守春为掩饰、隐瞒受贿钱款的来源及性质,从其朋友王某处借来银行卡用于存取赃款,并多次将受贿钱款存入该账户。2017年4月,阙守春从该账户转出80万元至其亲属账户,其中包含受贿款58万余元。后阙守春又将该钱款转入王某经营的公司账户收取利息,直至2022年5月9日被监察机关发现并查扣,阙守春已收到利息共计27万余元。此外,阙守春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依法处置,使相关人员免受刑事追究。

  另查明,阙守春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及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阙守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阙守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阙守春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银行卡转账、投资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阙守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阙守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阙守春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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