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国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成立黄石市首家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这是大冶法院推进“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先行区试点改革,引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新尝试,对于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审定,大冶法院“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被确定为全省六个“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改革先行示范创建点之一。
为规范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工作,有效化解日益增多、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大冶法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副院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立案庭、破产审判团队、综合办公室、督察室、司法技术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人选任、评审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立后,将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选任中,严格遵照评审规则,灵活运用‘竞争+摇号’等选任模式,确保让优质团队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提高工作质效。”据大冶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主任陈敬涛介绍,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作用非常重要,涉及管理人的事项和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为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高质效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管理人必须具有中立性地位和专业化能力。
据了解,“竞争+摇号”模式,主要从评审委员会选定5人或7人,具体参与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工作,根据不同破产案件的性质、疑难程度,分别采用“竞争”“摇号”或“竞争+摇号”等方式,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任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过硬、职业责任感强的管理人,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除了专业性要求,督察室参加到评审委员会,将全程监督整个评审、选任过程,履行监督评委会的重要职责。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参与监督,促进该类案件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