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
2022-08-02 09:38: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南宣
近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长兴县顾渚村巡回审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顾某是被告单位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因施工期间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单位若未能按期恢复原状,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以及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该案系浙江首次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明确支持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严格按照事先规划审批的林地进行施工,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39.57亩林地被毁坏。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造成了碳汇价值损失。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林业碳汇计量与检测单位对本案所涉非法占用林地的相邻林地块的现有碳储量、碳汇功能进行调查分析,并结合二氧化碳的碳汇市场价格,最终评定被损毁林业资源碳汇价值为3.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破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单位当场与案发地顾渚村村委会签订了碳汇认购协议书,并现场支付3.72万元碳汇价值损失赔偿。据悉,村委会作为该笔资金的使用管理单位,须将该笔赔偿金定向补偿给当地林农用于植树造林活动,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偿金的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