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苗 姚盼)一男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欲从合股公司股东处谋取钱财。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认定原告张某某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
张某某与崔某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三人合股甲公司,公司由张某某独立经营和管理。2020年7月,崔某某、王某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某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某。2020年12月,张某某将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变更为案外人。自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一直为向某某。期间,在2019年10月,张某某、崔某某和王某还共同成立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公司由其独立经营和管理。
2022年3月,张某某将崔、王二人诉至临湘法院,理由为,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其垫付了乙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外债、房租、员工工资等共计37万元。因乙公司无力支付,故请求崔、王二人分担该款项。张某某提供了乙公司出具给其的欠条、员工工资发放表及因生产经营所欠其他公司的欠款协议。
经查明,张某某提交的乙公司某期间的工资发放表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工资发放表中有财务负责人签名,而乙公司工资发放表无相关责任人签名,未盖公章。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欠款协议,无签订时间,也无对应销售、收款材料,且与甲公司欠对方公司货款金额一致。
另查明,乙公司从2020年开始至今增值税纳税申报为零。
法院认为,张某某未提交乙公司出具欠条产生的基础事实证据,也未提交其已承担相应债务的证据。虽欠条盖有公章,因公章由其掌管,认定其提交的欠条不真实。工资发放表和欠款协议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核对,均认定两份证据不真实。故此,法院认定张某某提起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张某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其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予以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