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他们被告知“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有企业还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
从医学上讲,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身体已恢复健康,依法享有公平就业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无须提供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的基本信息,新冠肺炎康复信息不属于基本劳动信息,企业无权要求求职者提供。部分企业逆法而行,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涉嫌就业歧视。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部分企业之所以罔顾法律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显然是其获悉了后者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鉴于此,若要有效遏制部分企业的涉疫就业歧视,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管理。
个人医疗健康等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部分企业以新冠肺炎康复者曾感染过新冠肺炎病毒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既是对该类求职者个人隐私的直接侵犯,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从实际情况看,新冠肺炎康复者的个人医疗健康等隐私信息被企业一览无余地知晓,在很大程度上系采集信息的相关机构“不小心”泄露所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时有反复,不少采集患者信息的机构,本着防控疫情的需要,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公布患者的相关医疗健康信息。由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措施没有完全到位,一些企业总是能够轻易获取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医疗健康信息。尽管采集信息的相关机构对此属于无心之失,但也要防止“好心办坏事”,不让部分有就业歧视歪念的企业刁难新冠肺炎康复者的行为有机可乘。
对此,采集信息的相关机构应坚持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并重的原则,从技术升级、管理完善等方面入手,构建起网上与网下同心聚力、技术与管理相得益彰的信息安全格局,从而主动承担起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第一责任,确保其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在严防的管理模式下,不被轻易泄露。相关部门亦应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禁企业查询新冠肺炎康复者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
当然,从深层次看,部分企业存在就业歧视,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当前,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比较单一。求职者遭遇就业歧视后,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企业一般只需为此赔偿2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责任的威慑作用明显不足。着眼长远,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除对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后增设行政救济的维权路径外,还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面对高昂违法代价主动打消施行就业歧视的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