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向4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16万元。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被告人何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江西省瑞昌市黄金乡前程村的蓝月谷老年活动中心项目自2013年夏天开始动工。2017年,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光资金链断裂,致使该项目缺少后续建设资金。为筹集资金,被告人何某光以办理蓝月谷老年公寓会员,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在九江市浔阳区租用场所,向社会公开宣传“蓝月谷养老公寓”项目,以签订养老服务预订合同书、享受养老公寓内消费折扣、支付养老补贴的名义,以年利率6%至9%不等、合同期限半年至三年不等、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群体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光向张某某、伍某某等411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发放宣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何某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吸收的资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江西蓝月谷度假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