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中的法与情
2022-07-08 10:20: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左连璧
 

  《全唐文补编》卷130载有判词“取桡致殂判”一则,充分体现了当时官员判案法与情的统一。

  判词大体说了五层意思:

  一是尽力复原纠纷事故现场。“郭泰、李膺,同为利涉,杨帆鼓枻,庶免倾免倾危。岂谓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漂沦。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忧;一弱一强,俄致死生之隔。”即郭泰、李膺为了共同利益,扬帆出海,难免不出现危险。更何况有惊涛巨浪,果真导致翻船,两人同时落入水中。危机中得到一只船桨,两人都想单独占有它,为了活命,他们边漂浮边争夺此桨,一强一弱,夺得船桨的就能活下来,失去船桨的就会被淹死。“泰乃力强,推膺取桡,遂蒙至岸。膺失桡势,因而致殂。” 李膺被强壮的郭泰推离船桨,因失去船桨的借势,被淹死。

  二是充分肯定阿宋对李膺的深厚情感。“其妻阿宋,喧讼公庭,云其夫亡,乃由郭泰。” 阿宋认为丈夫李膺的死亡是郭泰造成的,遂将他诉至公堂。“阿宋夫妻义重,伉俪情深。悴彼沉魂,随逝水而长往;痛兹沦魄,仰同穴而无由期。”即阿宋与李膺情深义重,李膺死后,阿宋悲伤欲绝,声称与夫生不同日,死当同穴。

  三是确定李膺的死因。“披寻状迹,清浊自分。狱贵平反,无容滥罚。且膺死元由落水,落水本为覆舟。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咎?各有竞桡之意,俱无相让之心。推膺苟在取桡,被溺不因推死。”即通过找寻与回顾事故情况,责任自然就会分清。办案绝不能滥罚无辜。李膺之死是落水所致,落水是因为翻船,翻船乃是天灾,落水而溺死岂是人为所致?两人都想独占船桨。郭泰推李膺意在夺取船桨,李膺溺死,不是因郭泰推他导致的。

  四是表示绝不能制造冤案。“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即尽管死者为大,需要一个交代,但也不能轻率鲁莽下判,伤及无辜。

  五是宣布判决结果。“宋无反坐,泰亦无辜。并各下知,勿令喧扰。”既然郭泰是无辜的就不负刑事责任。依据《唐律疏议》卷二十三《斗讼律》“诬告反坐”的规定,阿宋应负“反坐”之责,但可以原谅,所以法外开恩判阿宋“无反坐”。

  此判词堪称法与情交融,柔顺弥合,天衣无缝。查明真相,“泰供推膺取桡是实”,郭泰承认推李膺离开船桨是事实,亦即在“推膺取桡”这一关键情节上双方并无争议,这体现的是法;确定李膺之死的直接原因是“覆舟落水而溺水身亡”,而“覆舟自是天灾”,体现的是法;说明“推膺取桡”并不是李膺致死的直接原因,得出李“被溺不因推死”的判断,为郭泰的免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现的是法;声称不能鲁莽下判,冤枉无辜,体现的也是法。而尽力还原翻船事故现场,使诉讼参与人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以便思考自己诉讼请求的取舍,无疑能大大提升对裁判的接受程度,这里体现的是情;充分肯定阿宋与李膺的深厚感情,理解阿宋痛恨郭泰的心情,体现的是情;对阿宋不予反坐,对死者的亲人给予适当的照顾与抚慰,体现的更是情。总之,这道判词,是非分明,适法合理,情感真实,堪称精品。

  (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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