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拒不偿还房屋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2022-07-04 11:0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樊伟富 陈英 李玉卿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4日,原告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购买两被告持有的位于江西省铜鼓县某小区住房,约定购房款77.5万元。原告依约于2018年8月4日向两被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约定违约一方需要返还双倍定金,双方未约定房屋过户的具体时间。2018年8月18日,原告再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共支付给两被告70万元,约定剩余75000元尾款在过户后付清,两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2018年起至今,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原告,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2021年11月3日开庭时,法院查明两被告并未将所得卖房款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抵押按揭贷款。至2021年12月18日,被告也未按其答辩意见归还房屋剩余按揭贷款并取回房屋不动产权证,导致该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

  问:两被告卖房但未还清房屋按揭贷款,属于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

  答:根本违约。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70万元(含定金),两被告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却未将所得购房款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经原告再三催促,两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两被告未偿还涉案房屋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过户利益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甚至如果被告继续拖欠银行贷款,原告购买的房屋有被银行查封拍卖优先受偿的危险。综上,两被告卖房但未还清房屋按揭贷款属于根本违约。

  问:就涉案房产买卖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答:解除合同。两被告未履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义务,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过户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