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里添加了铁皮石斛
购买者认为
铁皮石斛是中药材
不可添加进食物中
生产者及销售者
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
要求退一赔十
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将销售铁皮石斛粽的嘉达公司及生产制造商“丽佳手工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货款及十倍货款,即退一赔十。
案情回放
嘉达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的淘宝店,其主打产品为铁皮石斛粽,王某在该淘宝店铺购买了59盒铁皮石斛粽,其配料为铁皮石斛、糯米等。王某在收到货后,查询得知该产品添加的铁皮石斛系中药材,不宜作为食品原料,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王某认为销售该产品的嘉达公司及其生产制造商“丽佳手工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其财产损失,故诉诸法院,要求嘉达公司退还货款,嘉达公司与“丽佳手工坊”赔偿十倍货款。
原告诉称:王某认为嘉达公司在其淘宝开设店铺销售铁皮石斛粽、“丽佳手工坊”生产制造上述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其财产损失,故要求退一赔十。
嘉达公司辩称:嘉达公司具有实体经营资质,有市场和质量监督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符合食品销售要求。嘉达公司亦具有淘宝网的经营资质,符合淘宝网的经营规则,产品信息和发货均符合淘宝网的要求。故嘉达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驳回王某诉请。
“丽佳手工坊”辩称:“丽佳手工坊”认为其生产的铁皮石斛粽的原料是铁皮石斛、糯米等,并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物质。该铁皮石斛粽经鉴定机构检验,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市场监督局接到王某投诉后,经调查后认为丽佳手工坊制售铁皮石斛粽不构成违法行为,也未做出处罚决定。此外,该铁皮石斛粽并未进入药用渠道,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丽佳手工坊制售铁皮石斛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王某的诉请不具有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王某与嘉达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以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本案中,涉案产品中添加的铁皮石斛就属于该列。另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嘉达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者“丽佳手工坊”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其登记的食品类别亦包括铁皮石斛粽的制售,故丽佳手工坊、嘉达公司生产经营涉案产品具备相应资质。此外,涉案产品经质量检验为合格产品,商品外包装对涉案产品的名称、配料、规格、生产者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标注,故并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属于可添加的物质目录范畴。该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实践中,生产者如需在食品中添加食药物资,则应确保添加的物质在该物质目录之中,并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按照登记的食品类别使用食药物质。经营者经营此类食品,亦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消费者如需购买此类食品,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所涉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