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证法执法检查组在报告中,建议将公证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着手启动公证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近十年来,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证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体现在公证制度定位、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执业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增进对相关制度的了解,本版特开辟《域外公证制度面面观》专栏。敬请关注,欢迎投稿。
在2021年12月3日举行的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大会上,乌兹别克斯坦被正式批准加入国际公证联盟,成为联盟的第91个成员,标志着这个中亚人口最多国家的公证制度完成了从苏联模式到大陆法系模式的转型。
相对于哈萨克斯坦从2003年起三次递交申请,等待了18年才得以和乌兹别克斯坦同一天加入国际公证联盟,乌兹别克斯坦的入盟历程则要顺利得多,从2020年8月28日递交申请,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顺利加入国际公证联盟。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公证改革,其中包括:明确将公证制度定位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将公证改革纳入国家行动战略的框架;把乌兹别克斯坦公证制度定性为拉丁公证(又称大陆法系公证);修改《公证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强化公证在民事法律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实施公证体制改革,激发公证人职业群体活力,公证人从“国家公证人”转型为“自由职业公证人”,行使公共职能并且受严格管控监督;大力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打造由司法部直接管理、全公证行业统一的公证信息化平台;推出改善公证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等等。
得益于政府推进公证改革的决心与力度,乌兹别克斯坦实现了向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彻底转型,改革效果初步显现。
改革前的乌兹别克斯坦公证
乌兹别克斯坦拥有3400多万人口,是中亚五国中人口最多的国家。自1991年独立后,乌兹别克斯坦很快就建立了自由职业公证人的公证体系。然而,由于立法配套的不完善、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一些自由职业公证人所犯的严重错误,第一次公证制度转型仅仅开始几年就以失败告终,乌兹别克斯坦重新回到了国家公证体制。
第一次公证体制改革失败表明,如果缺乏全盘统筹的制度设计和立法配套,公证体制转型不仅难以成功,而且很可能会动摇公证制度的根基。
但是,回归国家体制以后,乌兹别克斯坦公证行业严重缺乏活力,难以满足民众和社会的公证服务需求。该国司法部发现,公证活动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和短板,阻碍了国家政策在公证领域的全面落实;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也无法在经济、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公证服务质量差、效率低;公证当事人排队等候情况严重;公证服务脱离基层民众;公证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公证从业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公证信息化水平低下,公证行业与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协作不足;对公证人履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等。
重启公证改革
2016年12月,米尔济约耶夫当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他上任后首先推出的重大举措之一便是颁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2021年五个优先发展领域的行动战略》(以下简称《行动战略》)的法令,加速推进经济、司法、行政等领域的改革,及时回应民众和社会的关切。
公证制度的改革也被纳入该《行动战略》,其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司法职能,预防法律纠纷,使公证制度成为保护公民和企业民事权益的重要机制。
在上述《行动战略》的框架下,2018年5月25日,米尔济约耶夫总统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机制的措施》的法令,力图通过采取多方面举措,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增强公证制度在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
2019年9月9日,米尔济约耶夫总统又签署了《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措施》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的核心措施包括: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公证人逐步转型为自由职业公证人;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公证人公会,所有自由职业公证人必须加入公证人公会;自由职业公证人对其公证行为过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必须购买民事责任保险;自由职业公证人自主设立公证人事务所,自主经营,在司法部和公证人公会的双重管控监督下开展公证活动;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为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公证平台“公证人”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机构,与相关国家机构实现信息交互,推进电子公证文书;等等。
走向公证人本位的自由职业公证人体制
为配合上述三个总统法令的实施,乌兹别克斯坦修改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短时间内,实现了从苏联模式“国家公证”制度到大陆法系“民法公证人”的彻底转型。
2020年1月至5月,乌兹别克斯坦在全国完成了国家公证人到自由职业公证人的转型。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公证人公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21年9月,全国共有885名自由职业公证人,占公证人总数的99.5%。为了保障偏远地区的公证服务,只有极个别的国家公证人得以保留,但是,将来这些极个别的国家公证人一旦能够在经济上实现自给自足,也将逐步转型为自由职业公证人。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对《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进行了修改,建立了以个人事务所形式执业的自由职业公证人制度。建立全国公证人公会,所有的自由职业公证人均自动成为公证人公会的成员,其行为受司法部和公证人公会的双重监督。公证人由司法部任命,其数量和地域分布由政府决定。
《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第8-1条规定,自由职业公证人设立自己的个人事务所,事务所不具有法人地位。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以公证人的个人名义开立,由公证人个人享有和承担事务所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人自主决定与雇员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公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证活动,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立法明确了自由职业公证人行使的是公共职能。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人印章上印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徽图案,这表明了公证人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内阁批准的《关于私人执业公证活动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公证人是公共关系的参与者,是在公证领域履行国家职能的人。
《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第30条规定,公证人事务所是公证人开展公证活动的场所,公证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在其工作场所以外执行公证行为。根据《关于私人执业公证活动的组织条例》,自由职业公证人应当是事务所办公场所的产权人,拥有使用和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公证人事务所在政府划定的公证辖区内设立,公证人只能在其公证辖区内执行公证行为,但是公证人在公证辖区范围之外进行公证行为的事实,不应成为认定该行为无效的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第19条规定,公证人违反职责,依法承担责任。国家公证人因违反其职责而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自由职业公证人因公证行为违法造成个人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公证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乌兹别克斯坦公证法》第19-1条规定,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必须购买公证人民事责任保险,否则,不得履行职责和进行公证行为。自由职业公证人的执业行为对个人或者企业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公证人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在民事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公证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公证人的个人财产仍然不足以赔偿,则由公证人公会的赔偿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在明确公证职能定位的前提下,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公证改革实现了公证制度的成功转型,选择了回归大陆法系公证传统,建立了具有公共职能和自由职业双重特征的拉丁公证人职业制度。
经过慎重考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最终决定保留大陆法系的公证传统,并且对其进行了适应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立法改革,这在以弘扬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价值为宗旨的国际公证联盟看来,无疑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作者系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特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