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
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森林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和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纠纷涉及诸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与新类型问题交织。尤其在民法典颁布施行、环境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相继修订后,出现了大量亟待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解释》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益实践,有效解决了“民行交叉”、重复处分的确权顺位、合同终止后的林木处理、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等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可行的诉讼指引,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细致丰富的裁判依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
二是体现了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和尊重习惯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推进等背景下,森林、林地、林木等资源的交易和保护需要依法规范。但鉴于我国山林权属政策历经多次变革调整,有关纠纷的处理既要回应现实,亦要观照历史;既要立足现行法律法规,也要尊重历史和习惯。鉴于此,《解释》通过在审判原则、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具体规定中,融入科学保护、村规民约、乡土文化等内容,实现了成文法与习惯法的沟通协调,推动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对历史问题的直面和对地方习惯的尊重。
三是体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作为公共产品的森林资源具备多重价值,兼具公益与私益双重属性,应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等规定,从鼓励交易、避免浪费、促进流转、保护善意第三人和加强修复的角度出发,对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进行了合理规范,妥善解决了开发与保护、使用与修复的难题,统筹推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是体现了司法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崭新路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党和国家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在目前立法进程相对缓慢、行政手段相对单一的背景下,寻求有效的司法应对措施成为必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通过司法手段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固碳降碳作用,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途径。《解释》立足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挖掘法律法规依据,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与抵押、鼓励林业碳汇交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修复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方向与路径,有效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作者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