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新敏)2022年6月11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强走私、贩卖毒品,被告人詹某贩卖毒品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起,黄某钱(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杨某强,通过在国际网络上使用社交软件,与上家“坦克”商定以4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并预先购买太空卡和借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用于收取境外包裹及联系吸毒人员贩卖大麻,其中黄某钱负责联系吸毒人员,与吸毒人员商定交易地点和交易数量,后由杨某强负责收取、藏匿、分装大麻并与吸毒人员进行交易。
2021年7月26日、10月5日,黄某钱2次指使杨某强将毒资39800元、20200元人民币,存至“坦克”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分别用于向“坦克”购买大麻1000克、500克。以上毒品被打包成包裹由境外邮寄至国内,被告人杨某强领取后将毒品大麻藏匿、分装。同年10月25日,黄某钱再次指使杨某强汇款20000元毒资至“坦克”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购买大麻500克。后黄某钱、杨某强借用陈某龙的身份信息注册昵称为“盒装巧克力”的微信,专门用于贩卖毒品大麻,并由黄某钱、丁某爱(另案处理)向吸毒人员推送该微信,称可向其购买毒品大麻。
自2021年8月11日始,黄某钱与被告人杨某强以160元/克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包某强、彭某豪、李某浩等15人,收取毒资135710元。其二人获利后以2比1的比例分成,每贩卖1克毒品大麻,黄某钱获利80元,杨某强获利40元。
2021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强,并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强的移动电话1台、银行卡6张、YKDKMK真空包装机1台等一批物品。次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强藏匿毒品的出租屋内,搜出疑似毒品大麻254.94克,经鉴定,缴获的254.94克疑似毒品大麻检材中均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酸和大麻酚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吸毒人员叶某因想吸食毒品大麻,后向被告人詹某提出想购买毒品大麻。被告人詹某联系黄某钱获取购毒方式后,即向被告人杨某强以2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转卖给叶某。
自2021年10月3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詹某共计四次向叶某贩卖毒品大麻16克,收取毒资8000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詹某将黄某钱赠送给其的大麻油烟弹中的烟油,混入2个普通电子烟弹后,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次日,又通过“闪送”将6个电子烟弹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
2021年11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吸毒的叶某,并当场缴获电子烟杆(含烟弹)1支,经称量,烟弹内电子烟油净重1.22克。经鉴定,缴获的1.22克电子烟油内检出N-(1-氨甲酰基-2,2-二甲基丙基)-1-丁基吗唑-3-甲酰胺(ADB-BUTINACA)。同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詹某,并扣押被告人詹某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詹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伙同同案人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杨某强与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被告人发表了最后陈述之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我国对毒品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远离毒品犯罪,提高自我约束力,认真学习禁毒知识,增强毒品防范意识。毒品底线不可触碰,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