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青山逶迤,古树参天,虫鸣鸟叫,溪流潺潺,俨然是一幅世外桃源的景象。
“海南要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对热带雨林实行严格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向世界展示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丰硕成果。”2022年4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考察调研时深刻指出。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在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上,海南省委提出了“坚持生态立省,建设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目标。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腹地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引入恢复性司法……海南法院以司法之名守护海南绿水青山、碧海蓝天。
全流域、跨区域集中提级管辖
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全域覆盖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2022年5月11日上午,海南二中院副院长吴育森敲响法槌,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村民陈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段的林地内,将林木钻孔或者环剥树皮后注入农药,导致林木枯死。后陈某主动投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达成生态修复协议。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海南二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海南霸王岭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西南部山区,地跨昌江黎族自治县和白沙黎族自治县。2016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试点,试行将环境资源案件全流域、跨区域集中提级管辖。改革后,发生于霸王岭自然保护区内的环资案件不再分行政区划管辖,均由海南二中院集中提级管辖。
“试行全流域、跨区域集中提级管辖,是为了破解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海南高院环资庭庭长王峻表示。
目前,海南三级法院共设立7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鹦哥岭、霸王岭、尖峰岭、吊罗山四大自然保护区及万泉河、三亚育才生态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6个,在三沙群岛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海上巡回法庭1个。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触角已从陆地、森林延伸至海洋、岛屿、岛礁,海南全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及集中提级管辖布局已形成。
“三合一”归口审理
扎紧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篱笆”
2016年12月1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敲响了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归口审理的第一槌。
据王峻介绍,以琼山区法院环资庭率先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开端,2017年1月1日起,海南全省已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均开始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2022年5月6日,海南高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特定海事刑事一审案件集中指定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将除应由三沙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之外的其他特定海事刑事一审案件,指定由海口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据悉,上述特定海事刑事一审案件主要包括海上交通肇事罪、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两种类型,其中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共包含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9个罪名。
“探索通过集中指定管辖方式,在海口海事法院逐步形成以民商事、行政案件为主,涵盖特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案件的海事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这是海南法院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海南高院副院长于泓介绍。
与此同时,海南法院还严格规范入刑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扎紧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的“司法篱笆”。
2021年12月,海南高院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将海南省常见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入刑标准明确为法定最低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成树蓄积量10至20立方米、幼树500至1000株的构成犯罪。
“我们把入刑标准确定为法定最低标准,即在海南省滥伐林木成树蓄积量10立方米、幼树500株就会构成犯罪,同时明确对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生态区内林木、防护林或其他特殊用途林木等五种情形增加20%量刑幅度,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等四种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对生态环境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王峻介绍,2021年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受理数较2018年下降近60%,涉林木类案件占比较2018年下降40.17个百分点。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
让司法成为修复生态环境的“护身符”
素有“千年古渔港”之称的潭门港,位于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每年休渔期一结束,万余艘渔船从潭门港等海南各大渔港出海捕鱼,千帆竞发,蔚为壮观。
2021年6月22日,处于休渔期的潭门港一改往日的平静,变得热闹非凡,一场增殖放流活动正在这里进行,45万余尾鱼苗被放流大海。
时任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的阮慧婷告诉记者,购买放流的45万余尾鱼苗的钱,来源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赔偿的近30万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生态修复举措,被广泛运用于海南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促进海南生态环境系统性修复,成为守护海南生态环境的“护身符”。
2021年,海南法院判令修复生态补植树木7127株,判令以增殖放流形式放流鱼苗、虾苗等45万余尾,判令修复林地220余亩,环境修复成效明显。
为确保环境修复取得实效,在作出裁判后,海南法院积极联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和科研院所等,全程跟踪督促被告人全面充分地履行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的完整闭环。海南高院还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16个部门,建立了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守护海南生态环境。
以制度创新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是海南法院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
海南高院着眼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先后单独或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环保、国土、水务、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等多家单位,出台9项环境资源改革制度。
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提级管辖、“三合一”归口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海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管辖衔接机制等制度创新,为海南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供了系统全面的制度指引,实现了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制度系统化集成创新。
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海南法院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聚焦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突出环境资源审判制度集成创新,全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海南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