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请求被驳回
2022-06-01 10:19:45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 杨玉香)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进行追偿?什么情况下能追偿?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2018年12月,某环保设备公司招聘余某为公司的安装人员。2019年2月起,余某担任安装队的班组长,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和日常考勤管理。2019年5月14日,某生物燃料公司向某环保设备公司购买烟气湿式静电除尘设备一台,双方约定由某环保设备公司运至某生物燃料公司厂房,并负责安装。同年6月28日,某环保设备公司安排余某、廖某等5名工人前往安装设备,施工所需的工具由某环保设备公司提供,但其中的叉车系余某向某生物燃料公司借用。同年7月4日16时许,余某与廖某等工人拼接、焊接设备中,廖某从余某操作的叉车高处坠落,造成多发性损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某环保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款合计103000元。
某环保设备公司认为,余某明知自己无驾驶叉车资格,擅自驾驶叉车,且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廖某受伤,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遂于2022年1月12日诉至大田法院,要求判决余某赔偿其因支付廖某工伤待遇的损失103000元等。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某环保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余某时未要求其有驾驶叉车资格,招用后亦未培训其驾驶叉车;其次,廖某、余某在某环保设备公司的指派下,至买受方厂房安装设备,因设备高度达三米以上,但某环保设备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高空操作设备及安全防范设备,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选择驾驶买受人厂房内的叉车,让廖某站在叉车臂上进行焊接,余某并不存在重大的过失。综上,遂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对余某的追偿请求。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