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当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的情况,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实施办法》,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促进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合力,旨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实施办法》强调,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实施办法》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规定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此外,《实施办法》要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还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也予以明确。《实施办法》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据了解,两高两部下一步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及前沿性问题调研论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