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岳塘法院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2022-05-27 15:54:03
 

  中国法院网讯(刘泽佳)因利益驱使,有些人为考试作弊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组织作弊;有些人基于亲友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然而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刑律。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件,被告人汪某、周某、罗某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林某、程某、李某均被依法判处管制四个月,六名被告人被处以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告人汪某自2016年在深圳成立某教育咨询公司,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业务。期间,与杨某、詹某等人签订了自学考试学历合同协议、学历提升咨询服务协议等,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拿到学历文凭,并组织跨省报考自学考试。因杨某等人难以按期拿到学历文凭,汪某不想退费,便决定组织人员代替杨某等人参加湖南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

  2021年4月初,汪某通过微信兼职群发布信息招揽人员有偿代考,被告人周某主动与汪某联系,并帮助其招揽代考人员,双方约定代考价格为人民币500元/门。经周某联系,被告人林某、程某和李某三人同意与周某一起到湖南代考。汪某还花钱请人伪造了黄某身份证。

  4月9日,周某将四人的身份证信息发送给汪某,由汪某订购高铁票,汪某告诉被告人罗某有一批代考人员需要对接,并将被代考人袁某一等人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黄某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资料交予罗某,嘱咐其做好相关工作。次日凌晨,罗某在株洲某酒店安排房间供代考人员入住后,在酒店房间内将考试资料分发给周某、林某等人。4月10日和11日,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各自从酒店出发,前往湘潭市及株洲市的自考考点,代替黄某、杨某等人参加湖南省2021年4月自考。

  林某等人在代考期间的出行、用餐费用,统一到周某处汇总,周某向汪某报销后,再分发给林某等人。

  林某在湘潭某考点代考被现场查获后,周某、罗某、程某、李某被抓获到案,汪某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身份证、准考证及考试准备资料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罗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汪某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周某、林某、程某、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汪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罗某、周某、林某、程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汪某等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六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六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