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养老难 重庆璧山区法院巡回审判来解忧
2022-05-19 14:33:18
 

  中国法院网讯(尚国峰)5月17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璧北人民法庭到大路街道大沟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修复了当事人间的亲情关系,又使八旬老人得以“老有所养”。

  马某已年过八旬,与老伴育有二子一女,然而,老伴去世后,三个子女对于赡养八旬老母互相推诿、各不相让,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马某将子女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承办法官吴舟了解案情后,与3名被告取得联系,劝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要让八旬老母寒心受苦,但3名子女依然各说各有理,不愿妥协退让。吴舟法官认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矛盾,避免母子情、兄弟情破裂,便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由于老人年纪较大且行动不便,为切实解决老人的困难、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吴舟法官决定前往老人所在村的村委会,通过巡回法庭就地调解本案。

  庭审中,为缓和双方情绪,吴舟法官从亲情、伦理、法律方面与3名被告开展交流谈心,一方面向当事人阐明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通过“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故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子女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念父母养育之恩,兄弟姐妹之间也要互相理解体谅、各让一步。

  经过多番调解,3名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也逐渐打开心结,对于赡养方式及费用如何形成了共识,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完成,八旬老母的嘴角终于见了一丝轻松的微笑。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