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江苏省南通市各家电影院在一段时间内都停止了营业。影院没了收入,租金还要照常支付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原告运营公司对影院2020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酌情予以减免。
南通某影院与某商圈运营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综合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影院承租运营公司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某广场的三个区域,租赁期限15年。但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影院停止营业没有了收入,不能交付租金。因租金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运营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影院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以及违约金等费用。
诉讼中,影院辩称,因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电影行业停止营业,影院遂失去了营业收入。直至2020年7月16日,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允许全国电影院可以于2020年7月20日逐步有序开放,该影院才于同年8月13日正式恢复营业,故请求减免在此期间的租金和综合服务费。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即使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于并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故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分担。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公平原则,法院遂判决运营公司对影院2020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酌情予以减免。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黄晨阳 古林)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一般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南通中院民一庭庭长钱锋介绍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控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