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小丽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与刑罚执行机关一道加强对小丽的管教,引导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小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经开庭审理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小丽家长对其缺少管教。小丽年幼时父母离异后与祖辈共同生活,初中二年级因厌学而放弃学业,后结交社会上的“朋友”,法律意识淡薄,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丽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较差,缺乏家庭关爱和监护教育,受到不良朋友的影响,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鉴于小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退赔部分犯罪所得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缓刑,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
小丽父母离婚后,小丽主要与祖辈共同生活,但会定期与母亲沟通。法院认为,小丽母亲虽不与其共同生活,但亦应承担对小丽的教育责任,因不能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小丽出现的偏差并进行纠正,致其最终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小丽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小丽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小丽母亲违反本令规定,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父母与子女之间双向奔赴的爱与责任是建立良好家风的基础,而父母往往是子女人生道路上的第一任导师。主审法官张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这个“家事”上升为“国事”,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目的亦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帮助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督促监护人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建设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