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超长期预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2022-05-09 09:54: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请问是下单了才开始种棉花吗?”“预售长到什么程度?你春天买的衣服,夏天才到。”近日,一则吐槽网红店超长预售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在许多电商平台,“30天预售”“45天预售”的标签随处可见。
商品预售并不是新概念、新营销模式,而是早就存在的销售模式。如每年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之前,各大电商都会推出预售活动。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一方面可能是该商品是最新颖时尚的产品,如比较流行且紧俏的服装;另一方面可能是预售商品价格相对较低。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被随意侵犯。如预售商品不是定做商品,消费者依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依旧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超长期预售”之所以屡禁不止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主要在于既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预售行为,也无行业规则来约束商家,仅靠电商平台自行制定的预售规则,显然无法遏制商家的盈利冲动。可以说,在现行预售规则体系下,商家属于完全的受益方,基本上没有任何风险,消费者则承担着无法准时收货、货不对板等较大风险,显然极不公平。
商品“超长期预售”不该成为商家肆意宰割消费者的工具。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科学合理的预售规则。如设置不超过30日的发货期限,自消费者付款之日30日内不发货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款并支付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同时明确消费者享有与购买其他普通商品同样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等权利,不因预售商品而减损其应有权利,进而让商家诚信经营,重视消费者体验,不再总是想方设法打着“预售”旗号欺负、宰割消费者。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