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拐卖人口犯罪,一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以及诱拐、欺诈、欺骗等手段侵害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被拐卖人权利的行为。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受害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规定了上述主体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国际组织和各国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本版特刊登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联合国组织:确立法律框架
联合国组织的法律文件,没有拐卖妇女儿童表述,只是使用“人口贩运”的法律概念。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提出了人口贩运定义:1.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这里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2.该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是否同意无关。3.以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行为,也应视为人口贩运。4.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根据《补充议定书》规定,人口贩运行为的界定包括行为内容与行为手段(方式)两个方面,其中行为手段(方式)包括暴力、胁迫、诱骗、欺骗、滥用权力、乘人之危、收买共7种;行为内容包括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接收共5种。
欧盟组织:确立处罚标准
2000年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条就人口贩运作出禁止性规定。在2002年至2004年,欧洲联盟通过两个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文件,即《2002年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框架决定》和2011年出台的《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指令》。这是与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关系最紧密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2年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框架决定》,必须实施“有效,相称和劝阻性的”的刑罚,如果确定存在加重因素,最高刑期可达8年。同时规定了法人的责任及制裁办法。明确了三个管辖标准:犯罪发生在本国境内;罪犯是本国国民;犯罪是为缔约国境内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的。
2011年4月5日,《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指令》获得通过,取代了《2002年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框架决定》。该《指令》宣布,人口贩运是严重的犯罪,并且是“对人权的恶劣侵害”,要求确保法律规范的效力,通过起诉、保护与预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跨国人口贩运。针对儿童的人口贩运,无论具体情况和剥削类型,必须予以惩罚。在刑罚方面,该《指令》加重了犯罪责任,强调刑罚必须具有“有效性、劝阻性及与犯罪严重性相称的比例性”,而且必须有助于更有效地调查、起诉和国际合作。要求在加重犯的个案中,“监禁的最高刑期不得低于12年”。
德国:将获取报酬行为入罪
现行的《德国刑法典》颁布于1975年,涉及拐卖人口犯罪的主要有2条。随着时代的变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第235条,诱拐儿童罪。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诡计将下列之人诱拐,使之脱离其父母双亲、其父亲或母亲、监护人或者保护人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二款规定,为下列之目的而将儿童诱拐,使之脱离其父母双亲、其父亲或母亲、监护人或保护人的,处以与前款相同的刑罚:第一项,带往国外;第二项,在带往国外后在国外逗留。第三款规定,未遂的亦应处罚。第四款规定,如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下列结果之一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第一项,致被害人有死亡或重伤害危险的;第二项,为获取报酬而实施行为的。第五款规定,行为人因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自由刑。
第236条,买卖儿童罪。第一款规定,疏于照料或教育,将不满14岁的儿童长期交由他人,且为获取报酬或使自己或他人致富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二款规定,非法为下列行为之一,为获取报酬或意图使自己或他人致富的:第一项,介绍收养不满18岁的人;第二项,为介绍行为,意图使第三人长期将不满18岁的人置于身边的,前述两项,致被介绍的人被带往本国或国外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三款规定,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
日本:根据动机设计罪名
现行《日本刑法典》,将人口贩卖与诱拐视为同罪,并根据不同的拐卖主观故意设立不同的罪名。
略取和诱拐未成年人罪。犯此罪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未成年人是指未满20周岁的人。
以营利目的略取和诱拐罪。以猥亵、营利或结婚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略取罪。一是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害人人身安危的担忧,使之交付财物为目的而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构成诱拐身价金罪;二是略取或者诱拐了他人之后,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害人人身安危的担忧,使之交付财物或者要求交付财物的,同样构成诱拐身价金罪。处三年以上惩役或无期徒刑。
移送国外拐取罪。一是以移送日本国以外为目的,诱拐、略取、买卖他人的;二是将被略取、被诱拐、被买卖的人移送于日本国外的。处两年以上惩役。
收受被诱人、被害人罪。这是指收受、隐匿、隐避被诱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收受”是指将被人送来的被诱人、被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隐匿”是指提供地方,以阻碍别人发现被诱人、被卖人;“隐避”是指隐匿情况,以阻碍别人发现被诱人、被害人的一切行为。若以猥亵或营利为目的,收受被诱人、被卖人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韩国:注重对常习犯地打击
现行的《韩国刑法典》对拐卖人口犯罪设立了多项罪名,并注重对常习犯(惯犯)的打击。
以营利等为目的诱拐、买卖他人罪。本罪主要是指以营利、猥亵、奸淫、使他人卖淫为目的,而买卖、诱拐他人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劳役。
移送国外的诱拐、买卖他人罪。本罪主要是指将被诱拐、买卖者移送国外,或者以移送国外为目的诱拐、买卖他人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劳役。
预备、图谋移送国外的诱拐、买卖他人罪。预备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劳役。
以结婚为目的的诱拐犯罪。以结婚为目的而诱拐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劳役。
窝藏、收受被诱拐、买卖人罪。窝藏、收受诱拐未成年罪和为结婚而诱拐罪的被害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劳役;窝藏、收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移动国外为目的诱拐、买卖他人罪的被害人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劳役。
韩国刑法加重对常习犯的处罚。如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诱拐人口的常习犯,处二年以上有期劳役;对于以移送国外为目的诱拐人口犯罪的常习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劳役;对于帮助诱拐人口的常习犯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劳役。对于诱拐人口犯罪的未遂行为,均予以定罪处罚。
印度:严惩收买妇女儿童者
现行的《印度刑法典》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定了五个罪名,特别注重对收买者的惩治。
绑架、诱拐妇女罪。任何人绑架或诱拐妇女,企图强迫她或明知她被强迫与他人结婚,而引诱她进行非法性交,以及利用胁迫手段,或利用职权以及其他强迫方法,诱使妇女从任何地方出走的,处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取财绑架、诱拐幼童罪。以不诚实地取得任何动产为目的,绑架或诱拐不满10岁之儿童的,处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贩奴罪。任何人将他人当作奴隶输入、输出、转移、买卖或让与,或者将他人当作奴隶接受、接纳,或者违背其意志予以扣押的,处七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惯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出卖、出租、让与未成年人罪。无论何人,将未满18岁的人出卖、出租或用其他方法让与他人,企图使用其雇用于或被作为妓女或与他人非法性交,或其他非法和不道德的目的;或明知该人会为这样的目的被雇用或被使用的,处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罚金。
收买、雇用或占有未成年人罪。无论何人,收买、雇用或用其他方法取得占有不满18岁的人,企图使该人被雇用于或使用于作为妓女或与他人非法性交,或其他非法和不道德的目的;或明知该人会为这样的目的被雇用或被使用的,处十年监禁,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