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家长担心、花钱费时、影响课业……此外,这些法律问题也为家长、学校所关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周某和吴某是某学校初中生。2020年5月,吴某在教室发放书本时,不小心将书本扔到了周某头上。随后,周某被送至高淳某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两天后,周某家长要求去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吴某监护人及学校陪同前往,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同年6月,周某母亲在没有高淳、南京两级医院的建议下,以周某仍然头痛为由,带周某去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检查结果显示“头、眼部无明显症状”。期间三家医院累计支出医疗费用7500余元。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周某起诉至高淳法院。
原告周某诉请:要求被告吴某及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被告吴某家长辩称:事发后,我们家长和学校第一时间陪同原告先后前往高淳、南京医院检查,结果都没有问题。后原告家长带其去上海医院治疗,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我们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如在高淳及南京医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不足3000元,则补足3000元,但不认可原告在上海检查治疗的费用。
被告学校辩称:对于原告在上海的治疗费用,我们不予认可。这是一次意外事件,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等方面不存在过错。本着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学校自愿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4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及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吴某的行为致原告头眼部受到撞击后产生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初中生代老师发放书本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和监护方面的过失,无需担责。原告在高淳某医院和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且未经该两级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将原告带至上海某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因案涉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经核算,原告所致的合理损失不足3000元,被告吴某自愿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学校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4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官讲法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就学生家长来说,证据收集需仔细,索赔追责要理性。家长一方面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忙于孩子治疗康复的同时,注意留存医药费等支付凭证,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损害发生后维权索赔应采取协商、诉讼等合法手段,切忌通过校闹等方法逼迫校方增加赔偿,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提出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就过错方来说,赔偿责任主动担,救济途径积极寻。过错方在事故发生后不应逃避责任,除及时足额进行赔偿外,可以积极联系社会救助机构,为学生寻求心理救助。
(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