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打闹无人管 学校是否应担责?
2021-06-07 09:47:27 |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作者:徐川涵
 

  基本案例

  小武和小朱均系学校三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二人与其他同学在楼道奔跑嬉闹,二人在奔跑中相撞,小武倒地受伤。小武诉至法院,要求小朱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小朱称系小武跟随其奔跑未及时停止而发生肢体碰撞,小朱不存在主观过错。学校称自己有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追跑打闹的制度,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看监控录像后查明,事发时,有多名同学在楼道活动,在小武、小朱等人追跑打闹过程中,曾有一名教师出入临近班级的教室,但未对小武等人追跑打闹的行为进行制止。

  法官释法

  小武与小朱事发时均已年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武等人在教学楼走廊追跑打闹时,教师并未进行制止,故学校虽存在相关管理制度,禁止学生在教学楼内追跑打闹,并经常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提示,但教职员工并未将相关制度真正落实到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学校并未切实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小武和小朱虽为未成年人,但二人均表示老师经常提示同学们不要在走廊追跑打闹,也就是说二人对于在走廊追跑嬉戏系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存在清晰准确的认知和正确的理解,故二人对涉案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由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小武和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各自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