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2022-04-18 10:2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蔚 廖诚伟 徐斌
【基本案情】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方某某在诉状中称双方已分居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皮某某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交了一份答辩暨反诉状,称原告长期在外与第三人同居,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问:皮某某作为被告,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吗?
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被告不同诉讼主体以及在一审、二审不同的审理阶段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同处理方法。故皮某某的诉讼主体虽然是被告,但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如果皮某某符合法条无过错方的条件,作为被告也可以在离婚纠纷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问:皮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答:不构成。所谓反诉,除了与本诉具有关联性还要具有独立性,原告的诉讼无论是撤诉或是被驳回,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基础之上,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请求没有相对独立性,不构成反诉。由于离婚纠纷本来就是复合之诉,除了解决能不能判决离婚的问题外,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作为诉的合并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与离婚案件并案处理。
问:皮某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答:需要。由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增加,也不是反诉,而是属于新的诉。被告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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