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2-04-13 15:57:09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 曾平生)代为交还他人借款,却将他人所给现金占为己有,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取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某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东人民币30000元。
据悉,被告曾某生与案外人李某华是老乡关系。2015年4月21日,原告许某东通过被告向案外人李某华借款30000元,被告曾某生是该借款的担保人。2016年1月20日,原告交给被告现金30000元,由被告代为归还原告所欠李某华的借款3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条》一张,言明:“本人许某东因欠李某华叁万(30000元)于2016年元月20日还清,其本人回家过年,现将钱还于担保人曾某生手里。日后,叁万元债务由曾某生具还于李某华,与许某东无任何关联。还款人:许某东收款人:曾某生2016年元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30000元后,并未将该款转付给李某华。2016年,李某华将许某东诉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归还其借款30000元。2017年1月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李某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按调解书约定归还李荣华借款30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曾某生取得原告许某东现金30000元,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被告曾某生依法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30000元返还原告许某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