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梦成空 租赁房屋损失怎么赔
2022-04-12 16:1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明刚 陈晓霞
 

  黄某某承租但某的爱心亭用于商业用途,可是但某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现起诉至南岸法院,要求退还房租及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吗?目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5日,黄某某通过安居客搜索到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随后黄某某向但某表示:“我对你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很感兴趣,我准备想承租下来用于开花店,但需要能够办理营业执照。”“没问题,可以办理。”但某信誓旦旦地回复道。

  于是,2020年12月7日,黄某某与但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但某将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71号X栋爱心亭出租给黄某某用于商业用途,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租金为1500元整,采取押2付12的方式支付,租金按年结算。在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承担水、电、气、卫生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该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如黄某某在一年内退租,但某收取的押金不退。”

  “我按照租赁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物管费。我就可以开始装修房屋,开启自主创业了。”黄某某满怀欣喜道。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黄某某先后购买墙贴、灯饰、五金、雨棚等装饰品对爱心亭进行了装饰,共计支出1125.08元。正当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但某不能提供爱心亭房屋产权证明、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黄某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最后租赁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样花店开不了,又投入了这么多钱,怎么要得回来呢?”黄某某哭诉着。于是,2021年1月14日黄某某向但某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并2021年1月18日签收。

  “由于你们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把我租金、押金、物管费、装修损失、经营损失赔给我。”黄某某多次找到但某要求解决,可是未果。无奈之下,黄某某诉至南岸法院,要求2020年12月7日与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并返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物管费300元,赔偿装修损失1125.08元。

  南岸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但某之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但某的原因导致黄某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而无法开展经营,致使黄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某当可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黄某某向但某寄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情况,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最终,南岸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但某之间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被告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某退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赔偿物管费300元、装修损失1125.08元。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