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
2022-04-12 09:3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负责人 严伟晏

  2021年9月,我所在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速裁中心,专门从事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当年年底,4起买房人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案情并不复杂,买房人因开发商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而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开发商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我了解到虽然仅有4起案件上诉,但一审法院尚有70余起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同楼盘还有100多名买房人正在观望。二审裁判明显起着风向标作用,影响着后续数起纠纷案件的处理。与此同时,买房人还以拒交物业费等方式抵制开发商。如果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只会两败俱伤,不仅无法保证买房人及时拿到款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开发商的商誉,对其开发的其他楼盘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经过与一审法院沟通,我了解到他们已经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想再次组织调解,尝试着找到双方的利益争议点进行突破。

  经过了解,买房人对一审判决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希望能够尽快拿到款项,为此他们愿意降低赔偿数额。而开发商则希望通过二审了解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推动整个楼盘涉及的纠纷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为此,我给出了两种调解方案:一是开发商为买房人在购买车位时提供优惠或是以物业费冲抵违约金;二是考虑到开发商的经营情况,分期支付违约金。但是,开发商仍旧试图以拖延的方式压降违约金数额,迟迟不同意调解方案。

  为了尽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与法官助理专门与开发商公司的法务人员及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房地产企业的商誉至关重要,及早解决纠纷能够让大家看到贵公司负责任的态度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担当。如果只是想要尽可能压低数额,可能会引发购房者对公司信誉的质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讲道。

  经过再三沟通,当事人双方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3起案件经调解解决,另外1起案件在二审宣判后也自行达成了和解。从二审立案,到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仅仅用了20天。更为重要的是,我与一审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一审法院按照我的调解方案,一次性调解同楼盘68起案件,另有近百起纠纷在诉前就得到化解。

  作为法官,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更多的是要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找到最佳结合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案时,要着力缩短办案周期,推动诉讼全流程提速,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要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日常审判工作,在每一起案件的审判中尊重契约精神、维护交易公平,树立诚信原则,才能引导市场主体树牢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让司法预期更稳、让市场主体更活、让市场环境更优。

  (严伟晏/口述  袁萍/整理)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