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统筹"非保险 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2-04-02 09:40:18
中国法院网讯(李华武 汪建民)车主买保险就是购买保障,然而车主黄某为节省费用,购买“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4月1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盐田河法庭作出宣判,判决车主黄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92986.11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史某驾驶摩托车,在路口与黄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和黄某在事故中各负同等责任。史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黄某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河北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100万元。黄某认为,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参加了车辆安全统筹,车祸造成的损失并未超出统筹限额100万元,应由河北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河北某公司迟迟没有赔付。因赔偿未果,史某将黄某、某保险公司和河北某公司告上法庭。
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在河北某司参加了100万元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河北某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黄某购买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是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此,黄某与河北某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不应与该案中的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并审理。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其与被告河北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