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越发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一经鉴定印证心中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该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毛某为毛某某之父的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排除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支出抚养费时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不当利益,故支持毛某要求徐某返还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毛某某已逾6年,期间视如己出,倾心付出,全力呵护,在知晓毛某某非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结合全案情形,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