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想通过这种形式来赎罪,没想到工作得到了肯定,还获得了荣誉。”近日,在湖北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柴店岗村,看着村委会送来的“志愿巡河禁捕模范公民”证书,蒋氏叔侄发出深深的感慨。
蒋氏叔侄原是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老河口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展审查,认定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二人捕捞时间短、未捕捞到渔获物、犯罪情节轻微,为实现惩戒效果和教育效果,该院决定让二人参与汉江保护社会志愿服务,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
这是2021年3月以来,襄阳市检察机关探索“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助力市域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缩影。
分类指导,建立有据可依的社会志愿服务机制
襄阳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任丹介绍,襄阳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认罪认罚案件相关工作,与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为推动工作落地见效提供了指引。
以前,对于老河口市居民老龚来说,检察业务好像与自己无关。可是因为一次“喝高”后驾车,让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他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考察老龚的认罪悔罪态度,老河口市检察院决定告知其进行社会志愿服务。
“作为一名志愿服务者,在跟随派出所民警开展普法宣传、交通引导等工作中,老龚不仅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体会了基层管理的不易,在超额完成各项志愿服务任务的同时,还主动向民警申请以后多参加志愿活动。”老河口市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所长梁禹作为接收志愿服务单位负责人,在谈到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成效时竖起了大拇指。
“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意。”老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简乐伟介绍,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类型、时长和考察期作了具体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社会志愿服务时长完成并经考察后,检察机关再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处理。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根据接收单位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进行,志愿服务类型包含了普法宣传、交通引导、环境维护等多种形式。
公开听证,既展现司法硬度又传递司法温度
2021年10月22日上午,一场听证会在老河口市检察院进行,来自该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10余人对陈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依据陈某所在辖区提供的其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相关材料和检察机关的实地回访情况,参加此次听证会的人员一致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最终,老河口市检察院结合该案案情、悔罪态度、社会志愿服务情况等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襄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陈爽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较高,这些案件如果简单地“一诉了之”,有时不仅让当事人的工作、家庭受到影响,还会给区域稳定带来隐患。采取社会志愿服务的方式,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有效惩治,另一方面也能平息矛盾、化解风险。
部门联动,出台配套社会防范与监督机制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前提之一是社会志愿服务必须达标。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广泛关注关心的问题。”襄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传军说。
襄阳市检察院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通过与公安局、村(社区)等多个参与部门进行研讨,先后制定了《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案件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流程》《社会志愿服务相关事项告知书》《社会志愿服务评价表》等。
“有了这些流程规范以及评价体系,让社会防范与监督变得更加具体、便捷。”简乐伟说,就拿《社会志愿服务效果评价量表》来说,建立了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5大类监管单位和组织为评价主体,确定社会志愿服务评价指标14项,共设置100分,被考核人得80分以上,社会志愿服务通过;得60分至80分,延长社会志愿服务时长;得分低于60分,社会志愿服务不合格,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