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建设,标志着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取得成功。
破产重整期间,青海法院高效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沟通协调,依法稳妥推进破产重整司法程序,有力推动重大风险化解,取得了宝贵经验。
收案·审查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于2007年3月6日经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原股东为北京鑫恒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有限公司。
华鑫公司承建的黄河玛尔挡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交界处的黄河干流,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220万千瓦,总库容16.22亿立方米,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10月开始前期工程的建设施工,先后完成导流洞、上下游围堰等施工内容,后期由于华鑫公司资金链断裂,建设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玛尔挡水电站停工。
国家重点项目难以落地,前期重大资金投入面临高额亏损。移民安置陷入停滞,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亟待保护,同时,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对此,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但经过诸多努力,通过庭外重组的方式引入投资人终告失败,最终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推动玛尔挡水电站复工建设。
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华鑫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亦主动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收到申请后,办案法院快速反应开展审查,根据华鑫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载明的内容,公司资产主要为在建工程,该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差,应收账款收回风险大,股权投资处置变现难度较大。且华鑫公司对外担保债务数额巨大,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西宁中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防汛·重整
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之初,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防汛度汛任务极为紧迫。办案法院从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即把防汛度汛任务与破产重整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明确将制订防汛方案、做好水电站项目防汛工作作为管理人重要职责之一。
由于管理人团队本身不具备水电站管理相关专业经验,根据青海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玛尔挡水电站防汛工作部署的要求,办案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启动了防汛工程第三方的优选和委托工作,在省能源局的大力支持下,最终确定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所属的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程费用列为破产企业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为确保防汛度汛工作万无一失,办案法院到海拔3200米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查看汛情,召开现场交接会议,研究加固方案。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场后,及时加固了围堰、导流洞等设施,确保了基础设施的稳固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完成了华鑫公司自成立以来最为严峻的防汛任务。同时,办案法院向全体债权人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说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将防汛工程费用列为共益债务后,全体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为防止破产衍生诉讼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人民法院对衍生的诉讼,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审理周期长短等情况,分类施策,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缩短办案周期——
审计评估中发现华鑫公司通过非正常交易行为将巨额资金转入到关联公司账户,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为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督促管理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刑民并行,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
对破产财产追回成本高,债务人清偿能力弱或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放弃追索权利,以减少破产重整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破产债权确认等债务关系明晰的案件,组织专门审判力量,快审快结,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破产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对因鉴定、审计等原因,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指导管理人预留分配额,根据相关诉讼案件审理结果进行二次分配。
协作·新生
为了确保重整计划顺利通过,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达到提质增效、挽救困境企业的目的,办案法院加强与管理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青海省市两级法院研究、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不仅关注债权调整和股权调整的内容,审查是否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还重点审核重整经营方案是否具体,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及未来是否能够恢复盈利能力,引导管理人深入分析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生产经营的方案。
在青海省市两级法院的参与指导下,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执行完成后的经营模式,分阶段落实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对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十四五”期间,战略投资人将继续加大在青海省投资力度,打造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大力发展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努力实现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新增1000万千瓦以上,使破产重整企业获得新生。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职工安置、维稳风险管控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处理或者协调解决。重整过程中,办案法院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依法稳妥高效处置破产重整中衍生的行政事务和社会问题。
华鑫公司庭外重组失败后,青海省政府和办案法院与主要债权人及债务人多次协商,对以破产重整方式推动国家重点项目复工建设达成共识。经协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办案法院加强与发改、规划、水利等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指导管理人拟定《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最终优选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该公司出资62.87亿元进行重整,高出其他战略投资人报价20亿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青海省市两级法院积极主动向政府通报可能影响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请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主要债权人沟通交流,努力取得主要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与省工商局进行沟通,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撤销和解除了原股权上设定的质押担保和保全措施,协调发改委、管理人、战略投资人和债务人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顺利执行。在“府院联动”模式下,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推进,政府主导维稳风险管控和行政事务协调,有效提高了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在依法平衡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拯救危困企业重新立足于市场,保障了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复工建设。
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华鑫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批准3个月后,管理人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522,291.63元,占第一阶段偿债总额的96.93%。重整计划有效执行,普通债权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清偿比例达43.49%。
2021年6月24日,玛尔挡水电站建设全面复工复产,首台机组有望于2024年3月31日发电。
通过此次破产重整,破产企业得到全面救治,职工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全面复工建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战略投资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将依托玛尔挡水电站的地理优势,加大在青海省的投资力度,建设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积极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