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条道路“碰瓷”48次 四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2022-03-10 23:45:25
中国法院网讯(黄斌 赵方强)2021年5月初,黄某、白某、袁某、曹某商议,以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在北京“赚钱”。四人选择相对偏僻的双向车道进行作案,由黄某负责开车慢速行驶,等待后方车辆超车。白某、袁某、曹某三人则轮流配合,在对向道路假装跑步,当后方车辆超车时,以空水瓶砸击车辆发出声响,假装倒地,并指示超车车辆停车,以手臂受伤及扫码器损坏为由向车主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5月5日至5月11日间,黄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西侧六环辅路、施园村桥东张台路、海淀区唐家岭路、马连洼西路、朝阳区双桥西路、大兴区左堤路、昌平区安四路肖村东、顺义区昌金路等地实施“碰瓷”,骗取徐某、赵某、毛某等48名车主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被骗车主徐某等人的报警侦破此案,黄某、白某、袁某、曹某于5月27日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等四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万元。一审宣判后,白某和曹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白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袁某有前科或者劣迹,依法酌予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