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经过3年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集中显现,基本实现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四个进一步”预期目标要求。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日益增加,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应该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
对此,多名与会委员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认为,有必要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专业力量和资源审理重大案件。
“以此为龙头,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张苏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这是重构知识产权审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
“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庭职能定位,在法庭3年试点完成之际,及时将法庭转设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大法治保障。”乃依木·亚森委员说。
吕薇、陈福利、傅莹等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了借鉴国际经验,指出美国、欧盟、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傅莹委员表示,在适当的时候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处理越来越繁重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参与和影响力。“这不仅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更好地参与新时期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
徐延豪委员也认为,在当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驱动发展氛围的大背景下,国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发挥综合效力和关键核心作用”。
“独立设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利于更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竞争,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协同保护大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和竞争司法保护职能,根本解决法庭运行中的难题;有利于更好地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审判机构。” 陈国民委员一口气用了5个“有利于”表达对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看法。
徐显明委员在发言中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重大变化,一是从传统知识产权转向现代知识产权,二是正在从以行政保护为主转向以司法保护为主,三是从过去国内的知识产权标准转向国际标准。他认为,要适应这些转变,就需要一个更好的机制、一个更好的平台。
“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目的就是统一保护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这涉及到中国的形象,涉及我们的话语权,这个标准要使我们有能力参与全球的知识产权治理。”徐显明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