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故伤人亦被追刑责
2022-03-01 15:05:10
中国法院网讯(欧阳双)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袁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690.52元。
2019年9月19日,袁某在平江县安定镇一项目部,无故用刀捅刺在项目部工作的傅某,致使被害人全身多处受刀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误工期为三个月(九十日),护理期为四十五日,营养期为六十日,后期治疗费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经鉴定,袁某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袁某一直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690.52人。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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