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勇于创新,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让一个家庭和公民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救助,以感受到社会温暖,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走访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交流中,司法救助是他们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之一。有代表委员说,在暴力犯罪中,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社会最底层、最贫穷人群当中。案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受到刑事惩罚,但是往往无力赔偿。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家庭生活陷入极大困难,得不到救助。成了当事人最“急难愁盼”的事,让人看了十分揪心。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勇于创新,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让一个家庭和公民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救助,以感受到社会温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司法救助应是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关注民生、充满人文情怀的工作和重要职责,法院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因案致贫、因案造成生活极大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一是要把开展司法救助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要树立“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用足各项法律政策,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让那些在法律上无助但又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得到抚慰,这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也是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应有之义,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雪中炭”。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实行“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关怀、主动救助”的救助模式,精准发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二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等。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遵循。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确实因执行不能造成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认真调查,及时向当地党委及人大报告,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划拨司法救助资金,以确保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机构人员和司法救助资金专户,司法救助与案件审判和执行相分离,以精准、及时实施司法救助。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社会问题社会化解决。弱势群体在司法阶段面临的急迫困难,往往都有社会原因,其解决需要社会综合治理。在法院司法层面加大对困难群体当事人司法救助力度的同时,要建立方式多维化、主体多元化、对象多样化的大司法救助模式,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将案情和当事人及其家庭情况与民政、卫健委、教育和妇联、残联、慈善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积极协调给予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残疾人补助和减免医疗费、学杂费、扶贫救助、帮助就业等多元化救助,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四是提升救助长远效果。司法救助并不是一次性简单付款,帮扶工作更不能一次就画句号。要积极开展回访,深入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生产工作、经济收入等状况。通过面对面恳谈、上门慰问鼓励、电话微信交流沟通、专业心理师矫正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每一个申请人充分表达同情、抚慰之情,帮助申请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引导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消弭情绪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五是加强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制定配套的司法救助监督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司法救助办法,明确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公开相关账目,赢得社会广泛信任;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