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妻子要求医院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遭拒绝,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夏某与其丈夫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婚后十年均未自然怀孕生育,于2019年3月前往被告南宁市某医院进行诊治。不久后,夏某夫妇在该医院生殖医疗中心施行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个,继续囊胚培养胚胎3个,并决定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2019年9月,夏某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2020年8月,夏某夫妇到医院进行第二次移植检查。但胚胎移植还未完成,夏某的丈夫突发疾病,于2021年3月不幸离世。
此后,夏某多次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医院以“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夏某将该医院告至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以及“原告单方能否继续移植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因丧偶成为单身状态,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其丈夫在世时未发生任何变化。案涉冷冻胚胎为夏某与其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其丈夫死亡后,该物归夏某所有。同时,案件中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法院依法支持夏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因此,夏某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此外,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夏某夫妇先后两次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见其对孩子的期盼之意。若经胚胎移植手术,夏某顺利生下孩子,一方面能减轻其丧夫之痛,另一方面经其照料呵护,并不必然对孩子的生理、心理造成根本不良影响。夏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诉讼请求,既不违反法理,又符合情理,亦不有悖于道德伦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