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携免票孩童乘轻轨被入站闸机夹伤
法院:轨道交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老人亦有过失担责三成
2022-02-08 14:02: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乔宇飞 王丹
 

  老人带孩子乘坐轻轨出行,在通过闸机入站时被伸缩门夹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及轨道交通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的纠纷,依法判决轨道交通公司保障不力担责70%,乘客担责30%,轨道交通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2020年11月5日,陈某带着外孙在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路观音桥站乘坐轻轨列车,在入站时刷完公交卡后,符合免票儿童规定的外孙先通过闸机,陈某欲随后通过,但被闸机夹住并摔倒在地。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查看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轨道交通公司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轨道交通公司作为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应该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导致自己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公司辩称,为防止逃票行为和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闸机刷一次卡只能通过一个人,陈某未二次刷卡闯入闸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其自身受伤,轨道交通公司并无过错。入站闸机即自动检票机,可以监测鉴别乘客正常通过与非正常通过的情况,如果检测到两个乘客前后距离20厘米以上,闸机会识别为尾随现象并报警,当两个乘客前后距离60厘米以上,闸机会自动关闭以防止尾随。陈某受伤后,现场值班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对原告进行初期救治,医务人员赶到后将陈某送往医院进一步救治。从处置过程来看,轨道交通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轨道交通公司举示了轨道票务规则、闸机提示照片,拟证明其提示乘客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将儿童紧贴成人身前通过闸机,或者由成人抱起过闸机。陈某称此前从未看到过此规则,闸机提示的照片无法确认拍摄于何时何地,通过闸机时没有任何提示语。经法院询问,轨道交通公司称其并无现场工作人员对乘客进行过闸引导,站厅亦无广播录音或视频等方式对乘客进行过闸引导。

  法院审理后认为,轨道交通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其基于防止乘客逃票行为等经营管理考虑需要,设置相应的闸机关闭规则,也应当以不危及乘客的人身安全为前提,且应当尽到相当程度的安全提醒义务并配备相应的设备,使免票乘客能够正常通行。本案中,轨道交通公司设置的闸机未充分考虑到老年乘客行动较为缓慢等因素,亦未对乘客携带免票儿童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导致陈某在过闸时受伤,故陈某受伤与轨道交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陈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闸机伸缩门扇开合的工作原理,其在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亦未加快速度拉近与免票儿童之间的距离,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是支撑城市正常运行的大动脉,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乘客的日益增多,老年人、儿童、孕妇、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乘车安全问题更需要重视。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轨道交通在设置检票口时应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通过设置软性物质的闸机伸缩门、开辟专用通道、由值守工作人员刷卡放行等方式,帮助特殊乘客安全通过;另一方面,乘客要注意车站引导提示,正确使用自助服务,及时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确保安全乘车。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