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尹黎卉)经熟人介绍,李某让朋友刘某为自己注射玻尿酸,结果因操作失误造成身体损害,李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80元。
原告李某诉称,在聚会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因自己一直有做美容的想法,刘某建议向额头注射玻尿酸。刘某称自己曾在护校上学,也曾在美容院工作过,具有从事美容的资质。经双方沟通,于2017年冬天在刘某家中接受了玻尿酸注射,并且支付费用。注射时刘某称可能碰到了血管,所以打完针额头出现瘀青。过了几日后,淤青部位恶化,刘某在家中帮李某进行了溶栓处理,然而并未有好转。后经要求,刘某退了款。为治疗额头伤情,李某多次住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刘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由刘某为李某注射玻尿酸。2017年11月21日,在刘某安排的地点,刘某为李某在额头部位注射了玻尿酸,11月24日,李某额头注射部位出现溃烂,经刘某处理未能改善。11月28日开始,李某至整形外科医院、附属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额部皮肤坏死、面部注射美容术后。李某表示在本次事发之前,其亦曾经注射过玻尿酸,只是因为朋友介绍和价格便宜,其选择了刘某为其注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双方过错,对于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宜判定为8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考虑李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金额与其额部受损的关联性的举证情况,对于相应损失金额,酌情判定为医疗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李某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依据其诊疗情况,酌情判定为1500元。对于上述损失金额的80%,应由刘某赔偿予李某。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