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苏少香)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旧案时,驱车1200公里、耗时14个小时车程,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拘传,促使陈某履行还款义务,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永安法院审理陈某、肖某与三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时,判决陈某、肖某支付三明某公司租金、违约金等项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继续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判决生效后,陈某、肖某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2014年2月,永安法院依法对陈某、肖某采取强制执行,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邮寄送达给其,但因未能查到陈某、肖某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本方式结案。2021年7月份,永安法院开展终本案件集约查控行动,执行法官通过查看流水,发现陈某的一张建行卡于2021年7月8日转入3万元,于当日转出3万元;于同年7月12日转入3万元后,于当日转出3万元。因陈某存在明显的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执行法官遂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调查陈某下落,并根据陈某的银行卡开户行信息,请当地法院协助调查陈某的财产情况。
经调查,陈某于2017年在广西某地购置房产,于2019年入职广西某旅行社并领取工资。2021年12月,在公安民警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永安法院执行法官奔波千里远赴广西省,对陈某进行拘传。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致电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法官的电话调解下,三明某公司同意陈某一次性支付6万元即可,陈某随即履行还款义务。
因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全部涉案金额,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拿到判决书的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不当初,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